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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促進飲食健康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7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050122547B號 令
法規體系: 衛生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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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宜蘭縣飲食健康權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衛 
生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3 條
本府爲獎勵推動本縣飲食健康工作有功之機關、學校、法人、非法人
團體或個人(以下簡稱參選者),設宜蘭縣促進飲食健康獎。
第 4 條
參選者於報名日前一年期間內,無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相關法令
,並有下列顯著成效且影響深遠之具體事蹟之一,得予以表揚:
一、對促進飲食健康相關事務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事務,績
    效卓著。
二、非基於職務志願從事促進飲食健康相關工作。
三、其他對促進飲食健康事務有重大貢獻者。
參選者之同一優良事蹟,不得再為其他參選者援用。
第 5 條
參選者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日止,向本局報名。
各機關、學校、法人、非法人團體,每年以推薦一名參選者為限。
第 6 條
參選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報名:
一、報名表。
二、參選者身分證明或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三、促進飲食健康有功相關績效優良事蹟表、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第 7 條
評選作業由本府遴聘相關機關、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九人至十一人
組成評審委員會,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之;專家學者及
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
於三分之一。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決議;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全體委員及表決人數;委
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 8 條
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
委員會評選時,得邀請參選者列席說明。
第 9 條
參選者就同一優良事蹟已獲其他政府機關獎勵者,不予重複獎勵。 
第 10 條
獎勵應以公開儀式頒發獎狀、獎牌或獎章,並透過新聞、網路、觀
摩等活動公開表揚其事蹟。
第 11 條
本府得邀請獲獎者辦理相關示範觀摩及宣導活動。
第 12 條
參選者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撤銷或廢止獲獎項目;已領獎者,
追回其獎項:
一、報名文件經查證有虛偽不實。
二、有重複獲獎或以同一優良事蹟重複參選之情事。
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
四、其他經本府認定不符本辦法意旨之情形。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