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弱勢族群就醫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7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衛醫字第1050014697號 函
法規體系: 衛生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經濟弱勢者排除就醫障礙,以維護弱
    勢族群健康,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設籍於本縣且符合下列資格者就醫,得向本府申請補助:
(一)持有低收入戶證明。
(二)持有中低收入戶證明。
(三)持有其他經濟弱勢證明:本府認定經濟困難並開立證明者。
 補助對象若符合縣(市)醫療補助辦法第二條依法受補助者,不予補助。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健保欠費:因無力繳納健保費而遭暫行拒絕給付者,協助繳納健保欠費
      之金額。
(二)健保部分負擔:係指健保在保者就醫時,由醫療院所代為收取健保給付
      範圍之自付費用(包含門診、急診及住院)。
(三)住院膳食費:住院期間健保不給付之膳食費用。
(四)救護車費用:病患因緊急狀況就醫、院間轉診或強制就醫時之救護車費
      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五)偏遠地區交通費:限無法使用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時,就醫轉診或返家搭
      乘計程車之交通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
(六)掛號費:健保不給付之門診、急診及住院掛號費用。
(七)其他醫療自付費用:係指健保不在保者就醫時,醫療院所依健保支付標
      準所收取之費用(診察費、藥劑費、注射技術費、檢驗費、X光檢
      查、電腦斷層費、藥事服務費、護理費、開刀費等),但特殊用藥、特
      殊耗材、自費醫(藥)材、輔助器具等不予補助。
前項各款補助金額合計每人每年最高新臺幣三萬元。
第一項第五款偏遠地區參照當年度中央健康保險署界定範圍認定之。
四、補助案件之申請程序:申請人應於發生醫療行為之當年度,填具申請表並
    檢具以下資料,向本府衛生局提出申請(或由醫院、鄉鎮市公所、衛生
    所、診所代為轉送申請書):
(一)身分證明影本、居留證或護照影本。
(二)第二點所定證明文件。
五、案件審核程序:
(一)就醫相關費用部分(健保部分負擔、住院膳食費、掛號費、其他醫療自
      付費用:
1.醫療院所開具之領據及醫療費用明細或收據正本經衛生局審核無誤後,撥款
  至申請人帳戶。
2.若由醫療院所代墊,應檢附醫療院所開具之領據及醫療費用明細或收據正
  本,經本府衛生局審核無誤後,撥款至代墊醫療院所。醫療院所可採預支
  現金代墊費用,按月向本府衛生局辦理核銷。
(二)健保欠費部分,由衛生局向中央健康保險署確認申請人是否有健保欠費
      及健保欠費之金額後,以保險費收據進行核銷。
(三)交通費部分(救護車費用、偏遠地區交通費),申請人繳交交通費收據
      核銷後撥款;或請救護車公司或計程車提供收據核銷後撥款至其公司或
      車行。(以上皆需檢附急診醫師開立之需緊急就醫證明、院間轉診證明
      或強制就醫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