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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地區型農產多功能展銷場域申請經營暨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7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農保字第1050108417號函 函
法規體系: 農林魚牧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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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設置地區型農產多功能展銷場域,推動有機友善安全農業發展及活絡地方產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得指定具有休憩機能且有利於促進地方發展之場域,開放申請經營地區型農產多功能展銷場域。
三、申請經營地區型農產多功能展銷場域,每期一年以上。但不得逾三年,期滿應重新公開評選經營者。
四、申請經營地區型農產多功能展銷場域,應提出下列文件送本府審查:
(一)申請書。(詳附件)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為法人或團體
    者,應檢附公司登記事項表或相關設立登記文件或立案證明文件及代表人
    之身分證影本。
(三)經營計畫書,應具備下列內容:
  1.經營目標、經營構想、經營內容(展售品項、價格標示等)、空間利用及
    裝修規劃、設施設備(含水電設施)維護管理、回饋方式及預期效益。
  2.與有機友善安全農業生產者及社區產業整合狀況及權利義務關係。
五、經營者應繳納場地租金。但首次獲准經營者,免繳納租金。
場地租金之計算及收取方式,由本府於指定地區型農產多功能展銷場域時一併公告。
經營者應自行負擔水電費及必要營運費用。
六、經營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整合並營運各項服務性設施。(如停車場、廁所及遊客服務中心)
(二)提供當地觀光旅遊資訊。
(三)每月辦理地方農特產品及文創商品展售活動至少二次。
七、經營者每半年應提交經營成果報告,本府得邀集相關單位、機關(構)就經營者實際營運情形、經營內容、經營品質及成果效益等事項考核。
八、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終止契約,並命限期撤離:
(一)違反法令、契約或本要點,有害公共利益。
(二)未依經營計畫書執行。
(三)依第七點規定考核經營成果,被認定有缺失,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
    改善。
九、本府設地區型農產多功能展銷場域審查小組(下稱審查小組),審查第四點之申請案件。
審查小組置委員五人,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指派;其餘委員由本府農業處、工商旅遊處及宜蘭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派員兼任,開會時並得邀請相關單位派員列席。
審查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不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審查小組審查申請案,應考量其可行性及合理性。
審查小組開會時應有五分之四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十一、申請案經審查核准後,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日起六十日內進駐,未能於期限內進駐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十日內,敘明理由申請展延,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仍未進駐者,廢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