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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與澎湖縣政府稅務局 「飛躍稅務通」便民服務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宜稅企字第10701005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稅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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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為提供離島民眾貼心便捷的服務,將經常申辦之稅務案件,透過雙方機關現場輔導民眾網路申辦、視訊服務、代收代轉及地方稅全功能跨機關作業等方式辦理,節省民眾往返奔波送件取證之交通時間及成本,以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壹、實施機關
一、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含分局)
二、澎湖縣政府稅務局
參、服務對象
房屋、土地坐落或車輛設籍於澎湖縣或宜蘭縣者。

肆、服務項目
服務項目如附表1。
 
伍、服務時間
  每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中午12時,下午1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國定假日除外)
陸、聯絡窗口
雙方機關聯絡窗口如附表2,如有異動應隨時通知對方機關。
柒、作業方式
一、線上申辦
(一)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須用憑證之項目:
1.有自然人憑證者:受理機關現場輔導民眾線上申辦。
2.無自然人憑證者:受理機關輔導民眾以「三、代收代轉」方式辦理。
(二)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免用憑證之項目:由受理機關輔導民眾線上填載,並請民眾確認後送出資料,如有應檢附資料之申請項目,請提醒民眾於規定期限內寄送權責機關。
(三)於輔導民眾線上申辦後,將案件編號畫面列印交予民眾,並填寫「受理案件登記表」(附表3),以利民眾日後查詢申辦進度及雙方機關統計績效。
二、視訊服務                          
(一)申辦方式:民眾填寫視訊服務案件申請書(附表4)及出示應備證件,由受理機關確認身分後,以視訊與權責機關服務人員通訊,經權責機關查驗無誤後,辦理更址事宜並傳真稅務平台畫面予受理機關留存。
(二)應備證件:參考「地方稅稽徵機關全功能服務櫃臺作業手冊」辦理。
三、代收代轉
(一)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申報案件由受理機關(業務單位櫃檯)加蓋「代收代轉聯合服務章」,於當日或次日將申報書及所附資料正本,以一申報案一函方式函轉權責機關。
(二)其餘申辦案件經受理機關人員檢視或輔導民眾填寫申請書,並核對聯絡方式,由總收文收件,於申請書上加蓋「代收代轉聯合服務章」後分派業務單位函轉權責機關辦理。
(三)收件人應辦理事項:
1. 收件後應開立收據交民眾收執。
2. 填載「受理案件登記表」(附表3),以利統計績效。
四、地方稅全功能櫃臺跨機關作業系統
各服務項目之申請人、應備證件及作業方式,依地方稅稽徵機關全功能服務櫃臺作業手冊規定辦理。
捌、本要點受理事項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玖、本要點經兩局同意後,發布實施,必要時亦得隨時增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