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中低收入老人照顧事宜,依據老人福利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及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
請領本津貼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照顧者與受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證明。
二、照顧者郵局或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三、受照顧者失能程度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之證明文件。 |
第 3 條 |
本府核定申請補助案件時,除審核相關文件外,並應派員實地訪查受照顧者之生活自理能力及需專人照顧之必要性。 |
第 4 條 |
本津貼自申請之月份起發放,每月補助照顧者新臺幣五千元,並於次月月底前逕行撥入照顧者之帳戶。 |
第 5 條 |
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津貼者,其領得之津貼,由本府以書面通知本人或其繼承人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六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
第 6 條 |
領取本津貼者應實際照顧受照顧者;本府為確保照顧者之服務品質,對照顧者
應派員予適切之督導,督導項目如下:
一、將照顧者納入本府居家服務工作之督導對象。
二、辦理照顧者相關教育訓練,於照顧者接受教育訓練期間,本府應自行或結
合民間資源提供臨時或短期喘息照顧服務。
三、每三個月至少訪視一次照顧者,如發現照顧者不符照顧應有之照顧品質時
,本府應給予協助輔導改善,經限期輔導仍未改善者,停止補助並得改以
居家服務等方式照顧。 |
第 7 條 |
本府對補助對象每年至少應派員查核一次。 |
第 8 條 |
本津貼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
第 9 條 |
本府應於每季終了次月十日前,將該季領取本津貼之相關統計資料登入衛生福利部公務統計報表網際網路報送系統。 |
第 10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