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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各戶政事務所受理同性伴侶關係所內註記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民戶字第1050080966號 函
法規體系: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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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對象:
凡年滿20歲單身,且雙方或其中一方現設籍於宜蘭縣,有同性伴侶註記需求者,得向宜蘭縣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不得委託。
二、受理機關:
本縣各戶政事務所。
三、實施日期:
自發佈日起實施。
五、申請方式及應備證件:
(一)同性伴侶註記:
  1.雙方親自申請。
  2.身分證明文件(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當事
    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應查驗其居留證、護照)及印章(或親
    自簽名)。
  3.同性伴侶註記紀錄申請書(如附件1)。
  4.同性伴侶書約(如附件2)。
  5.當事人一方非為國人者,另應查驗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如附件3)(大
    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免附)及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含中文譯本,並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婚姻狀況證
    明文件有效期限,為原核發機關核發或大陸公證處簽發公證書之日起6
    個月內有效。
  6.經內政部移民署核准在臺居留之無戶籍國民或無國籍人,無法提出婚姻
    狀況證明文件者,應查驗其最近親屬二人證明其為單身之書面證明文件
    。文件係在國外作成者,含中文譯本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
    證。
(二)同性伴侶註記刪除:
  1.單方親自申請,毋須另一方同意,由戶政事務所以公文通知另一方知悉
    。
  2.身分證明文件(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當事
    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應查驗其居留證、護照)及印章(或親
    自簽名)。
  3.同性伴侶註記紀錄申請書(如附件1)。
六、當事人如同意將戶役政資訊系統中同性伴侶之所內註記內容提供他機關
    查詢,其應填寫「個人資料查詢同意書」(如附件4)並由戶政事務所於
    其所內註記「同意將同性伴侶之所內註記內容提供○○、○○(機關)
    查詢民國XX年XX月XX日註記(○○戶所)」
七、戶政事務所應列印同性伴侶之註記、刪除及同意資訊查詢之註記畫面,
    連同申請(刪除)「同性伴侶」所內註記申請書及個人資料查詢同意書
    ,由承辦人彙整成冊備查。
八、本要點係於戶役政資訊系統所內註記同性伴侶關係,所內註記內容僅為
    戶政事務所內部參考資訊,未涉身分登記法律行為。當事人如有需求,
    本縣各戶政事務所應提供公文作為同性伴侶關係之證明文件。
九、本要點如有其他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