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採購作業獎懲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稽字第1050068084號函 函
法規體系: 通用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 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相關人員致力於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及確保採購品質,懲處不當之採購行為,特訂定本要點。
       機關對於前項人員之獎懲,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或其他法令規定辦理。其獎懲事由有二項以上者得合併處理之。
二、本要點所稱之採購相關人員,包括訂定招標文件、辦理招決標、履約及驗收等階段採購相關事項之人員、監辦人員、底價審核或核定人員等。
三、機關辦理採購作業於訂定招標文件、招標及決標階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酌予獎勵:
(一) 當年度之招標、決標成果未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書指明違反採購程序,或經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結果無重大違失。
(二) 對採購案件提出其違反法令之具體意見,經機關確認並修正採購程序。
四、機關辦理採購作業於履約及驗收階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酌予獎勵:
(一) 辦理履約管理工作均依採購法令、相關作業規定及契約約定處理且無延誤情形,或不可歸責於承辦人,致延誤情形輕微,且未影響整體績效者。
(二) 辦理採購履約管理工作,其施工管理、品質管理、安全衛生管理、環境保護等項目均符合契約約定,且其成果達成契約要求。
(三) 辦理履約管理工作,其進度管理依契約約定處理,按預定期日或提前完成;或因不可歸責於承辦人員事由而展延完成期日,但無影響整體績效。
(四)  辦理驗收作業,符合契約約定及本府規定程序及期限。
五、採購相關人員對採購各階段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酌予獎勵:
(一) 提出興革意見或有積極作為,致有提升採購效率、節省公帑或促進公共利益之具體事蹟。
(二) 經機關認定戮力辦理採購作業具有成效,且無重大違反採購法令及延宕採購期程情形。
六、機關辦理採購作業於訂定招標文件、招標及決標階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酌予懲處:
(一)  未依採購法有關疑義、異議規定程序處理,或處理結果仍違反政府採購法或其他法令。
(二)   未依政府採購法令辦理,致生爭議,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書指明採購機關違反法令,或經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結果有重大違失及延宕採購期程情形。
七、機關辦理採購作業於履約、驗收階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酌予懲處:
(一)未依採購法令、相關作業規定及契約約定處理履約事項,致延誤期程情節重大。
(二)未善盡管理責任或未依契約約定要求或督導廠商履約,致品質低劣,經機關認定情節重大。
(三)未依契約約定及本府規定程序及期限辦理驗收作業,致生爭議,或延誤履約期限,經機關認定情節重大。
(四)驗收不實,經機關認定情節重大。
八、採購相關人員對採購各階段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酌予懲處:
(一) 兩年內發生違反採購法之情形,屬同一錯誤行為態樣。
(二) 對於主管機關、上級機關重申應行注意之違失,未予注意致發生同一錯誤行為態樣之違失。
(三) 未遵守公益原則,致生不良後果,情節重大者。
(四) 未按期至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上網覈實填報,無正當理由經稽催仍未填報者。
(五)    經稽催,仍未依採購稽核小組、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提出之稽查監督報告進行改正或函送改正措施者。
(六)    經審計單位查核,認有缺失,並追究責任,經機關檢討確有違失者。
九、採購相關人員不依法令規定辦理採購,致妨礙採購效率、浪費公帑、未公正辦理採購,或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者,機關得依情節輕重,酌予懲處。
十、採購人員有違反採購法之行為情節重大,經機關認定其主管疏於督促或知情不予處置者,機關得視情節輕重,酌予懲處。
十一、本府採購稽核小組、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依其職權稽查結果,認有符合本要點規定獎勵或懲處情形者,得通知機關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所稱酌予獎勵,原則最高以記功為限。但有重大功績,並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暨其施行細則、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等相關規定者,得核予一次記一大功以上之獎勵。
十三、依本要點懲處採購人員前,機關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於懲處書面中,應記載不服懲處處置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