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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天然災害救助金審核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社救字第1050048273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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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宜蘭縣天然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訂定。
二、請領對象:
(一)死亡災民:指因受天然災害致死或受重傷,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
      死亡者。
(二)失蹤災民:指因天然災害致行蹤不明,且依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
      之規定,報准為失蹤人口之災民。
(三)重傷災民:指因天然災害致受傷害,且其傷害符合刑法第十條重傷
      之規定者;或因天然災害未致重傷標準,但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
      之傷患,自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自付部分醫療費
      用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
(四)住屋毀損不堪居住及財物損失者:指於災前已設籍且實際居住者。
三、申請人除檢附天然災害勘查報表、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及郵局或
    其他金融機構之存摺封面影本外,並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受災址
    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死亡救助金:
  1. 死亡者除戶謄本。
  2.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單位開立之相驗屍體證明書。
  3. 具領死亡救助金之法定繼承人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二﹚失蹤救助金:
  1. 檢警單位開立之佐證資料。
  2. 失蹤救助金具領人之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三﹚重傷救助金:
  1. 自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之醫療費用收據。
  2. 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四﹚住屋因災受損致不堪居住需就地重建者之救助金:
  1. 合法房屋證明文件(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九條規定之相關文件)。
  2. 受災址照片至少六張(須含門牌、全棟整體外觀及足資證明受災情形之
     照片)。房屋門牌因災損毀而不存在者,得檢附戶政事務所開立之門牌
     證明書。
  3. 因災害致房屋、財物損失達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之修繕估價單等證明文
     件。
﹙五﹚住屋遭受災害致財物損失者之救助金:
  1. 合法房屋證明文件(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九條規定之相關文件)。
  2. 受災址照片至少六張(須含門牌、全棟整體外觀及足資證明受災情形之照
     片)。房屋門牌因災損毀而不存在者,得檢附戶政事務所開立之門牌證明
     書。
  3. 因災害致財物損失達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之修繕估價單等證明文件。
﹙六﹚住屋自室內地板起算,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之救助金:
  1. 未設籍本縣而有居住事實者應檢附租賃契約書及水電費等佐證文件。
  2. 受災址照片至少六張(須含門牌、全棟整體外觀及足資證明受災情形之照
     片)。房屋門牌因災損毀而不存在者,得檢附戶政事務所開立之門牌證明
     書。
四、其他證明文件:
﹙一﹚受災址之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地址若已整編,需檢附整編證明資料。
﹙二﹚申請人與房屋所有權人不同時,申請人需舉證與房屋所有權人之關係等
      證明文件。
﹙三﹚檢附之照片需備註日期。
﹙四﹚修繕估價單等相關證明文件買受人需為申請人,並蓋公司大小章、發票
      章。
五、災害查報流程:
(一)鄉鎮市公所於災害發生時,應立即由村(里)幹事、村(里)長、必要時會
      同管區警員負責查報,並填寫災害勘查報表;亦可由民眾基於受災事實
      ,以口頭或書面方式主動向村(里)辦公處或鄉(鎮、市)公所申請查報之
      。上述災害之查報及申請,應於受災日後十日內提出。
(二)請受災戶備齊相關資料證件。
(三)鄉(鎮、市)公所派員複查,必要時得會同建設(工務)單位、人員及管區
      警員協辦,並依規定詳細審查所報資料內容與實際災情無誤後,將審查
      結果造冊函報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四)本府核撥災害救助金。
六、本府得授權各鄉鎮市公所依本 規定審核天然災害救助金申請案。
七、本府得派員至各鄉鎮市公所抽查公所審查之案件。
八、本作業規定未盡事宜,依據宜蘭縣天然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