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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文創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050042126B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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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開發本縣文化創意園區、童玩園區及藝術村業務,推動縣內文化創意產業,設置宜蘭縣文創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文化局為管理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貸款收入。
二、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門票及銷售收入。
四、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五、土地、建物及其改良物租金及使用費之收入。
六、資產使用及處分費。
七、權利金及回饋金收入。
八、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九、捐助收入。
十、其他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文創園區、童玩園區及藝術村開發建設支出。
二、營運管理費用及服務費用等事業支出。
三、辦理文化創意產業、各項主題活動及教育推廣支出。
四、文創產業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支出。
五、舉辦國際交流、論壇及研究發展等支出。
六、展示策劃、蒐藏、典藏、研究調查出版等支出。
七、人事成本支出。
八、總務支出。
九、固定資產之投資支出。
十、償還債務本息。
十一、其他有關文創業務支出。
第 6 條
為有效推動全縣文化創意產業工作,管理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聘僱工作人員及臨時人員若干人。
第 7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文化局得視財務狀況簽奉本府核可,經由預算程序予以繳庫。
第 8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執行及決算之編製,應依預算法、審計法、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基金結束後,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縣庫。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