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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各機關團體於宜蘭縣(以下稱本縣)辦理捐血
活動,紓解血荒俾利民眾醫療輸血需求,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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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要點補助對象為配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本府於本縣辦理捐血活動之機關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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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機關團體申請本項補助之金額依捐血活動實際捐血人數,每人補助八十元,每次補助至
多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且每年補助以四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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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本項補助之機關團體應於辦理捐血活動前,檢附立案證書影本、詳細計畫(需含辦
理期間、地點、經費概算及預期效益),經本局核定同意補助後,始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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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補助之機關團體,須於活動結束後二星期內或會計年度結束前,檢附捐血人名冊、領
據及成果相片(四張以上)、存摺封面影本,送本局審核後,核撥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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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補助之機關團體,若有對外公開、公布或發布相關宣導資料時,須將本局列為聯合主
辦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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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本項補助之機關團體如以不實資料或其他虛偽詐欺等不正當方式取得補助者,除永
遠撤銷其補助資格,追繳已領之補助款外,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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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局對機關團體捐血補助案件之考核,係採書面審查或實地抽查等方式辦理,各受補助
單位應予配合,未配合者本局得減少或收回補助款;考核情形不佳者,本局亦得逕減少
補助款,並列入下次申請補助核定之重要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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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局對機關團體之捐血補助,需按年於次年年初於本局網站公開,前項資訊公開之內容
應包含受補助機關團體名稱、核准日期、捐血袋數及補助金額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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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作業要點所需經費,於本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額度內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