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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合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稱
學校)資源,妥善運用校園餘裕空間,規劃多元活化用途,提
升教育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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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餘裕空間,指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
所訂標準,檢討學校各類空間實際配置及使用狀況後,認定得
供外部單位作其他特定用途之空間。
完全中學附設國中部若統整規劃,有不可分割之空間問題時,
得參酌高級中等學校相關規定設置。
學校因特殊教育或教育實驗需要增加之設施、設備,國民小學
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未規範者,得參酌相關規定及學校實
際需要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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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之餘裕空間每週使用未逾十一節,應予檢討或依第六點各
款規定進行空間活化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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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應依下列規定定期檢視、集中配置、評估用途,以妥適運
用餘裕空間,發揮最大效益:
(一)每學年度定期檢視校園空間多元活化利用情形,繪製校園
空間使用配置圖,標示各類空間名稱及使用目的,使用節
數,管理人名冊等。
(二)配合次學年度核定班級數及教師員額數、年度工程等,通
盤檢視並調整校舍空間配置,在每年九月底前定期更新本
府餘裕空間資料庫。
(三)學校應籌組校園餘裕空間活化小組(以下簡稱活化小組)
,主動評估規劃學校餘裕空間之多元活化利用方式,並統
籌研擬活化方案、辦理會勘及審核申請等各項活化利用事
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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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辦理餘裕空間活化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維護校園安全:校舍開放使用,首重校園安全,應以集中
配置、安全無虞且具有使用執照之建物,做為優先活化標
的。
(二)保障受教權益:校園餘裕空間之活化利用,應以增益教學
為優先,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三)彰顯公共利益:應符合全縣性或區域性教育發展、弱勢扶
助、人文關懷等需求,並以非營利性、公益性及公共性用
途為限。
(四)落實使用付費:秉持使用者付費原則,由雙方訂定契約辦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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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餘裕空間配合本府重大政策需求,活化利用範圍如下:
(一)幼兒教育:公私立幼兒園及幼托機構等。
(二)社會教育:社區大學、圖書館、文物陳列室、科學教育館
、童軍場所等。
(三)配合教育政策或計畫設置相關資源中心或機構:新住民學
習中心、樂齡學習中心、成人教育中心、終身學習中心、
樂活運動站、偏鄉學校數位機會中心、能(資)源教育中心
、教師研習中心、特教資源中心、家庭教育中心、輔導諮
商中心、技藝教育中心、社區多功能學習中心、實驗教育
場域等。
(四)藝文教育:短期藝文展演、藝術工作室、藝術館、音樂館
等。
(五)課後輔導或協助弱勢者之教育用途。
(六)社會福利設施:托嬰中心、親子教育館、公私立案社會福
利機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長青健康活力補給站、老人
日間照顧中心、老人福利中心、身心障礙日間服務中心。
(七)產業發展機構:文創產業籌備處、科技研發中心或職業技
能教育推廣場所等。
(八)一般辦公處所:政府機關(構)所需辦公或存放檔案之場所
等。
(九)其他配合本府重大政策、社會發展等需求,且符合公益使
用,經報本府審核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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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校基於發展教學特色等因素擬使用逾設備基準表定之空間,
得研擬校園餘裕空間多元活化方案,並敘明使用間數、頻率送
本府,經本府書面或實地會勘審查後核定。
學校自主規劃之活化方案,經活化小組研擬,於每學年開學前
二周報本府核定後執行,並於學年結束後陳報執行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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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得每年調查所屬學校餘裕空間,並視需要辦理不定期之清
查及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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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於公共利益或配合本府重大政策或社區發展,申請使用學校
餘裕空間者,應事先會勘場地確認需求,以多元參與之原則凝
聚共識後辦理。
申請使用三年以上場地需求者,學校應召集活化小組辦理會勘
,並審議其申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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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府於次年度二月前公布學校餘裕空間,經相關機關(單位)
提出需求、協調確認後,使用單位及學校依宜蘭縣立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自治條例、宜蘭縣各國民
中小學運動場地設施開放使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契約
或協議書,報經本府審核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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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學校辦理餘裕空間多元活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府專
案獎懲:
(一)活化餘裕空間,作為落實本縣教育政策、發展學校特色
課程、配合本府重大政策及社區需求之用,積極配合或
績效顯著,從優敘獎。
(二)有餘裕空間隱匿不報,或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辦理餘裕
空間多元活化,檢討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