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校園餘裕空間活化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資字第1110094209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合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稱
    學校)資源,妥善運用校園餘裕空間,規劃多元活化用途,提
    升教育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餘裕空間,指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
    所訂標準,檢討學校各類空間實際配置及使用狀況後,認定得
    供外部單位作其他特定用途之空間。
    完全中學附設國中部若統整規劃,有不可分割之空間問題時,
    得參酌高級中等學校相關規定設置。
    學校因特殊教育或教育實驗需要增加之設施、設備,國民小學
    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未規範者,得參酌相關規定及學校實
    際需要設置。
三、學校之餘裕空間每週使用未逾十一節,應予檢討或依第六點各
    款規定進行空間活化利用。
四、學校應依下列規定定期檢視、集中配置、評估用途,以妥適運
    用餘裕空間,發揮最大效益:
    (一)每學年度定期檢視校園空間多元活化利用情形,繪製校園
        空間使用配置圖,標示各類空間名稱及使用目的,使用節
        數,管理人名冊等。
    (二)配合次學年度核定班級數及教師員額數、年度工程等,通
        盤檢視並調整校舍空間配置,在每年九月底前定期更新本
        府餘裕空間資料庫。
    (三)學校應籌組校園餘裕空間活化小組(以下簡稱活化小組)
        ,主動評估規劃學校餘裕空間之多元活化利用方式,並統
        籌研擬活化方案、辦理會勘及審核申請等各項活化利用事
        宜。
五、學校辦理餘裕空間活化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維護校園安全:校舍開放使用,首重校園安全,應以集中
        配置、安全無虞且具有使用執照之建物,做為優先活化標
        的。
    (二)保障受教權益:校園餘裕空間之活化利用,應以增益教學
        為優先,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三)彰顯公共利益:應符合全縣性或區域性教育發展、弱勢扶
        助、人文關懷等需求,並以非營利性、公益性及公共性用
        途為限。
    (四)落實使用付費:秉持使用者付費原則,由雙方訂定契約辦
        理。
六、學校餘裕空間配合本府重大政策需求,活化利用範圍如下:
    (一)幼兒教育:公私立幼兒園及幼托機構等。
    (二)社會教育:社區大學、圖書館、文物陳列室、科學教育館
        、童軍場所等。
    (三)配合教育政策或計畫設置相關資源中心或機構:新住民學
        習中心、樂齡學習中心、成人教育中心、終身學習中心、
        樂活運動站、偏鄉學校數位機會中心、能(資)源教育中心
        、教師研習中心、特教資源中心、家庭教育中心、輔導諮
        商中心、技藝教育中心、社區多功能學習中心、實驗教育
        場域等。
    (四)藝文教育:短期藝文展演、藝術工作室、藝術館、音樂館
        等。
    (五)課後輔導或協助弱勢者之教育用途。
    (六)社會福利設施:托嬰中心、親子教育館、公私立案社會福
        利機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長青健康活力補給站、老人
        日間照顧中心、老人福利中心、身心障礙日間服務中心。
    (七)產業發展機構:文創產業籌備處、科技研發中心或職業技
        能教育推廣場所等。
    (八)一般辦公處所:政府機關(構)所需辦公或存放檔案之場所
        等。
    (九)其他配合本府重大政策、社會發展等需求,且符合公益使
        用,經報本府審核同意。
七、學校基於發展教學特色等因素擬使用逾設備基準表定之空間,
    得研擬校園餘裕空間多元活化方案,並敘明使用間數、頻率送
    本府,經本府書面或實地會勘審查後核定。
    學校自主規劃之活化方案,經活化小組研擬,於每學年開學前
    二周報本府核定後執行,並於學年結束後陳報執行成果。
八、本府得每年調查所屬學校餘裕空間,並視需要辦理不定期之清
    查及檢討。
九、基於公共利益或配合本府重大政策或社區發展,申請使用學校
    餘裕空間者,應事先會勘場地確認需求,以多元參與之原則凝
    聚共識後辦理。
    申請使用三年以上場地需求者,學校應召集活化小組辦理會勘
    ,並審議其申請事項。
十、本府於次年度二月前公布學校餘裕空間,經相關機關(單位)
    提出需求、協調確認後,使用單位及學校依宜蘭縣立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自治條例、宜蘭縣各國民
    中小學運動場地設施開放使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契約
    或協議書,報經本府審核同意。
十一、學校辦理餘裕空間多元活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府專
      案獎懲:
      (一)活化餘裕空間,作為落實本縣教育政策、發展學校特色
          課程、配合本府重大政策及社區需求之用,積極配合或
          績效顯著,從優敘獎。
      (二)有餘裕空間隱匿不報,或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辦理餘裕
          空間多元活化,檢討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