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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違反區域計畫法行政罰鍰分期繳納,特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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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罰鍰繳納義務人(以下簡稱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依義務人之
申請,酌情核准分期繳納:
(一)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罰鍰金額者。
(二)因天災、事變,致義務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罰鍰金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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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准分期繳納,依下列規定分二至十二期,每一期一個月:
(一)罰鍰金額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不得超過三期。
(二)罰鍰金額超過新臺幣六萬元,未達十二萬元,得分二至四期繳納。
(三)罰鍰金額超過新臺幣十二萬元,得分二至六期繳納。
(四)因天災或事變遭受重大財產損失或其他足以影響其一般生活機能事由,
並有足資證明文件者,得分二至十二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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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應以書面釋明其理由,向本府提出申請。為審查義
務人是否符合第二點要件,本府得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詢義務人財產資料
,做為准駁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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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核准分期繳納,如其中一期未依期限繳納者,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
期,本府即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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