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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所屬學校護理人員支援活動救護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070096380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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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學校護理人員(以下簡稱校護)
    配合本府整體公務需要時調度上更具彈性及效率,在不影響學校衛生
    業務下支援救護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救護支援項目如下:
(一)本府辦理中小學運動會、中小學單項運動錦標賽、宜蘭縣運動會、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等大型運動賽事。但技擊類或其他危險性較
    高應配置運動防護員之競賽項目,或撞球、圍棋及保齡球等無危
    險性體育競賽項目,不予支援。
(二)本府辦理國際童玩節及專案簽准之本府主辦大型活動。
    開會、研習或展覽等靜態性活動,不予支援。
三、各機關(單位)申請校護支援活動救護,應於活動前一個月以書面向本府
    教育處提出申請,經評估不符前點規定者,於十五日前回覆不予派員。
四、校護支援方式如下:
(一)支援期間:例假日、寒假及暑假期間。
(二)支援時段:每場次支援至多八小時。但競賽賽程需要而致超過八
    小時,依實際出勤時數計算並依人事相關補休規定辦理。
(三)支援人力:由本府教育處統一調動各校校護,排定每場次一至
    二位校護。被調動支援者若因故無法出勤,應自行覓妥代理人並
    經本府教育處同意更換。
五、救護支援值勤期間,應配戴醫事人員執業執照並著救護支援背心。
六、 醫療耗材由宜蘭縣急救教育中心學校編列經費或專案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