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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建管字第1080108772號函
法規體系: 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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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單位為本府建設處。
三、容積移轉申請案件之申請人,以接受基地之所有權人或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為限。
四、申請人提出容積移轉許可之申請,送出基地屬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土地者,應檢附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並經本府核定之文件;屬本辦法第
    六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之土地者,應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本府或本縣鄉鎮市公所或需地機關
    同意受贈之公文。有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者,應檢送本府認定公文及本府或鄉鎮
    市公所同意受贈公文。
五、申請人於領得容積移入量初步認定函後,應於一年內提出建造執照之申請。送出基地如屬本辦法
    第六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者,申請人應於本府通知領取建造執照日起六個月內辦竣送出基地權利
    清理,並將所有權贈與登記為國有、縣有或鄉、鎮、市有;未於上述期限內完成土地登記移轉者
    ,該建造執照申請案予以駁回。
六、容積移轉許可審查流程如附圖一,申請人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宜蘭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申請書(附表一)。
(二)宜蘭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審查表(附表二)。
(三)宜蘭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計算表(附表三)。
(四)送出基地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及關條人清冊及同意書(附表四)。
(五)接受基地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清冊及同意書(附表五)。
(六)送出基地與接受基地所有權人委託書(附表六)。
(七)送出基地與接受基地所有權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九)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建築線指示(定)成果圖、土
    地使用分區證明、位置圖、送出基地現況照片。 
(十)送出基地屬山坡地範圍者,經專業技師簽證之測量圖、坡度分析圖、坡度分析面積分配表等。
(十一)本要點第四點規定之文件或公文。
七、本要點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