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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各鄉(鎮、市)傳統公墓更新遷移使用縣立殯葬設施優惠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040132315B號 令
法規體系: 民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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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宜蘭縣立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傳統公墓更新或遷移,為安置無人認領骨灰(骸),得申請使用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及自然葬等縣立殯葬設施。
鄉(鎮、市)公所已設殯葬設施者,不得再申請使用縣立殯葬同樣設施。
第 3 條
鄉(鎮、市)公所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使用者,使用費及保證金依原價三分之一收費。
第 4 條
臨時寄放骨灰(骸),使用期間以一年為限。
前項期間得延長一次,最長以六個月為限。逾期未取回者,依原收費標準計收使用費。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