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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080081821B號令
法規體系: 地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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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應按申請規模、類別及區位繳納規費:
一、免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者,每件新臺幣三千元整。
二、應擬具興辦事業計畫,但免提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審議小組審查者,每件新臺幣
    五千元。
三、應擬具興辦事業計畫需提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審議小組審查者,每件新臺幣一萬
    二千元。
四、應擬具興辦事業計畫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者,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各款申請變更面積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加收新臺幣三千元,不足半公頃
者,以半公頃計算。
第三條
申請變更編定,應依本標準於受理後七日內繳納規費。屆期未繳納者,不予審查,並
駁回其申請。
第四條
依法辦理土地徵收、撥用經核准一併辦理土地變更編定,或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協議
價購取得計畫用地者,申請變更編定免收規費。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