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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身心障礙者穩定就業,提高其就業動機,依宜蘭縣
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六款,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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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執行單位為本府勞工處(以下簡稱勞工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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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設籍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六個月以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受僱於本縣之私立學
校、機構團體或民營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受僱事業單位),工作地點於本縣內之失業者
,得向本府申請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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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受僱於本縣同一事業單位一定期間(每星期工作時數達二十小時)且薪資不低於
基本工資,得依下列規定申請穩定就業獎勵金:
(一)連續就業滿六個月者,可申請穩定就業獎勵金新臺幣一萬六千元整。
(二)連續就業滿一年者,可申請穩定就業獎勵金新臺幣二萬元整。
(三)連續就業滿二年者,可申請穩定就業獎勵金新臺幣三萬元整。
前項就業期間之認定,自身心障礙失業者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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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符合前點規定,得於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資料,向本府申請獎勵金:
(一)領據。
(二)切結書。
(三)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及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在職證明書及出勤紀錄表。
(五)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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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案件原則及查核方式:
(一)本府審查申請案件時,以書面審查為原則。
(二)本府得查核申請人就業狀況,並作成紀錄,必要時得查對相關資料或以錄音、照
相、攝影等方式作成紀錄,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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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已逾第五點規定期限。
(二)申請人為受僱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府之訪查。
(四)申請文件或資料有欠缺,經本府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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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案件審核結果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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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依本要點申請獎勵,以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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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勵金,已發給者,應全部繳還:
(一)已領取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或年金給付。
(二)已領取軍公教人員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或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
(三)已領取受僱之事業單位申領就業保險法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四)於參與本要點同一時期領取政府機關與本要點屬性相同之補助或津貼。
(五)就同一事業單位離職未滿一年再受僱。惟因不可抗力之原因離職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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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編列預算支應,以年度預算額度
為限,不足部分得移至下半年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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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