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本規程依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宜蘭縣長期照護服務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一人,承本府衛生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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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所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照護服務組:掌理長期照護、外籍看護工申審、長青友善關懷、失智症照護、遠距健康照
護、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服務及輔具資源服務等事項。
二、行政管理組:掌理護理機構、安養護機構管理、文書、檔案、印信、庶務、採購、出納及
綜合規劃業務等事項。 |
第四條 |
本所置組長、社會工作師、組員、助理員。
本所置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 |
第五條 |
本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六條 |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七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八條 |
本所應擬訂分層負責明細表,報本府衛生局核定。 |
第九條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二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及第九條,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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