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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臨時攤位場地管理使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秘庶字第1070012351號 函
法規體系: 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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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活絡公共空間,提供員工及民眾消費需求,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管理單位為本府秘書處。
三、臨時攤位擺設地點為本府三樓餐廳走廊。
四、臨時攤位之申請流程及收費如下:
(一)申請人應於上班時間內,攜帶本人身分證向管理單位辦理登記,每人每天
    以登記一場地使用為限。
(二)每次使用以日為計算單位,每日場地使用費為新臺幣五百元整,未滿一日
    以一日計算。但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免收場地使用費。
(三)除例假日外,開放時間為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
五、申請人不得有叫賣、強迫推銷等行為或展示、販售違禁物品。
六、管理單位應派員巡查攤位擺設地點是否妥當,發現有礙觀瞻或違規設置者
    ,請其改正,申請人不得異議。
七、申請人使用結束後應立即清理現場環境,回復原狀,並於下午四時三十分
    前將使用之臨時攤位交還,屆期如拒不交還攤位,經通知三次仍未改正者
    ,六個月內不受理其申請。
八、違反第五點、第六點規定情節重大者,本府得收回攤位,所繳費用不予退
    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