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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藝術才能班招生試務報名費支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終字第1040087230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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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屬各級學校藝術才能班(以下簡稱各校)
    單獨或聯合辦理招生試務報名費支用有齊一之標準,俾利各校遵循,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藝術才能班,指經本府核准成立之國民中、小學藝術才能班。
三、各校藝術才能班報名費之支用,應以辦理該項業務實際需要及報名費收入
    額度核實編列,並依報名人數多寡及各校辦理招生入學試務成立之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通過之招生試務方式,妥善規劃報名、命題、製卷、閱
    卷、核分、審查評選及放榜等相關招生試務工作,並依本要點編列招生試
    務經費收支表,循行政程序,經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執行之。各項支出基準
    如附表。
四、報名費支用範圍如下:
(一)評審費。
(二)稿費(含審稿費)。
(三)試務費:出席費、講習費、命題費、監考、考場巡場費、閱卷費、面試
              及實驗實作評選費。
(四)業務費:文具紙張、郵電、印刷、消耗、水電費、加班值班費及其他各
              項費用(包括闈場布置費、考區(場)布置費、闈場用品費、闈
              場租金、宣傳費及雜支)。
(五)維護費。
(六)材料費。
(七)物品及設備費。
(八)旅運費。
(九)招生試務工作研究報告費用。
五、報名費之支用,限於招生試務工作期間,評審得支領評審費及試務費;工
    作人員得選擇支領一項試務費或補假,惟試務費之支領限於例假日。
六、各校藝術才能班報名費之收支,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並經委員會審查通
    過;有結餘者,由各校依各科教學研究會及各處室實際需求,擬訂改善學
    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計畫,提行政會報討論,並經校長核定後執行
    。
七、各校辦理藝術才能班招生試務及聯合招生入學,主辦學校得於每(學)年辦
    理完竣後,移撥籌備經費供下屆主辦學校使用;其移撥額度,由各委員會
    自行決定。
八、各校試務工作人員辦理各項招生試務屬本職業務者,不得另行支領酬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