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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社會福利津貼溢領催繳及帳務註銷作
業,特訂定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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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所稱社會福利津貼係本府社會處(以下簡稱本處)所辦理之低收入戶
生活扶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身心障礙者日
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
年緊急生活扶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等補助。
本原則所稱溢領,係指請領人喪失申領資格,已領取之各項福利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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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會福利津貼經本府核對結果,確認溢領補助款者,應立即停止補助款之
發給,命其繳還溢領補助款;函請所轄鄉(鎮、市)公所依程序協助追繳。
命其繳還溢領補助款之書面行政處分,應以雙掛號送達後或行政處分無法
送達為公示送達後六十日內繳還,逾期未繳還、提出行政救濟之期間或行
政救濟程序終結後,仍未繳還者,逕依受領補助項目之溢領追繳相關法規
辦理催繳或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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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溢領款以一次繳還為原則;如因個人或家庭困難無法一次繳清者,得經本
府同意其分期攤還或經請領人戶內其他領有各項福利津貼者同意後扣抵繳
還,每期間隔不得超過一個月,除有特別困難者外,每期金額不得低於每
月核發金額之半數。
分期攤還溢領各項福利津貼時,應由請領人或其法定繼承人開具銀行票據
或辦妥攤還之切結,任何一期未按期繳納者,視為全部到期,須一次繳清
。
溢領案件經催繳採分期攤還者,錄案持續追蹤繳還情形至繳還完畢註銷案
管,經查證無不可抗力之事由,多次催繳迄未繳還、延遲或未按期繳還者
,依行政程序移送強制執行。
請領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倘有經濟陷困特殊事由,經訪評後得與本府協商,
重簽攤還切結書,依約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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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溢領款項經催繳或行政強制執行後仍未繳還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繕製溢領津貼註銷彙總表,經首長核准並函請審計機關審核後,
據以辦理註銷:
(一)死亡,無財產且無法定繼承人者。
(二)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致財產不足償還溢
領金額者。
(三)溢領金額未滿新台幣三百元,經催繳後未獲繳納,依法移送強制
執行不敷成本者。
(四)依法宣告破產致未受清償者。
(五)因其他原因致未受清償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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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第五點報請註銷之案件,應依下列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一)溢領者死亡無法定繼承人且無財產者,檢附溢領者新式戶口名簿及個
人財稅資料證明。
(二)法定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者,檢附法院之裁定書影本及新式戶
口名簿。
(三)溢領金額未滿新台幣三百元者,檢附本處各項福利津貼明細查詢清單
。
(四)受破產宣告者,檢附法院之裁定書影本。
(五)其他原因,依事實經過取得合適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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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取得之執行或債權憑證應列冊妥善保管及隨時注意債務人動向,發現有可
供執行之財產,應即申請強制執行。
已註銷之溢領津貼經積極追償收回金額,於原支付款項科目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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