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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與金門縣稅務局「飛躍稅務通」便民服務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宜稅企字第1070100521號
法規體系: 財政稅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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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為提供離島民眾貼心便捷的服務,將經常申辦之稅務案件,透過雙方機關現場輔導民眾使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視訊服務、代收代轉及地方稅全功能作業系統-跨機關作業等方式辦理,節省民眾往返奔波送件取證之交通時間及費用,提升便民服務效能。
貳、實施機關
一、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含分局)
二、金門縣稅務局
参、服務對象
房屋、土地坐落或車輛設籍於宜蘭縣或金門縣者。
肆、服務項目
服務項目如附表1。
伍、服務時間
每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國定例假日除外。
陸、聯絡窗口
雙方機關聯絡窗口如附表2,如有異動應隨時通知對方機關。
柒、作業方式
一、線上申辦
(一)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須用憑證之項目
    1.有自然人憑證者:受理機關現場輔導民眾線上申辦。
    2.無自然人憑證者:受理機關輔導民眾以「三、代收代轉」方式辦理。
(二)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免用憑證之項目:由受理機關輔導民眾線上填載,並請
    民眾確認後送出資料,如有應檢附資料之申請項目,請提醒民眾於規定期
   限內寄送權責機關。
(三)於輔導民眾線上申辦後,將案件編號畫面列印交予民眾,並填寫「受理案
    件登記表」(附表3),以利民眾日後查詢申辦進度及雙方機關統計績效。
二、視訊服務
(一)申辦方式:民眾填寫視訊服務案件申請書 (附表4)及提示應備證件,由受
    理機關確認身分後,以視訊與權責機關服務人員通訊,經權責機關查驗無
    誤後,辦理更址事宜,受理機關並應將有關資料函送權責機關。
(二)應備證件
    1.納稅義務人:本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2.繼承人
     (1)繼承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2)被繼承人除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死亡證明文件)。
     (3)與被繼承人之關係證明文件影本
    3.代理人或授權辯護人
     (1)代理人或辯護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2)授權人身分證影本。
     (3)授權書或委任書。
     (4)繼承人委託代理人或授權辯護人申請時,另需加附與被繼承人關係證
        明文件影本、被繼承人除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死亡證明文件)。
    4.申請人非屬自然人時須檢附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及設立或變更
      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
    5.提供影本資料者,應於文件上具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
      法律責任」,並簽名或蓋章。
(三)資料移送及歸檔:受理機關應於受理當日或次日將申請書傳真權責機關辦
    理繳款書地址變更事宜,並影印1份,於次月10日前,以公文掛號寄送權
    責機關辦理後續有關事宜。
三、代收代轉
(一)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申報案件由受理機關加蓋「代收代轉聯合服務章」,於
    當日或次日將申報書及所附資料正本,以一申報案一函方式函轉權責機關
    。
(二)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投遞地址變更,應輔導民眾填寫「公路監理業務住居所
    、就業處所地址申請書」 (附表5),其餘申辦案件經受理機關檢視或輔導
    民眾填寫申請書,並核對聯絡方式,依一般公文處理時限以一申請案一函
    方式函轉權責機關辦理。
(三)收件人應辦理事項
    1.收件後應開立收據交民眾收執。
    2.填載「受理案件登記表」(附表3),以利統計績效。
四、地方稅全功能櫃臺跨機關作業系統
    各服務項目之申請人、應備證件及作業方式,依地方稅稽徵機關全功能服
    務櫃臺作業手冊規定辦理。
捌、本要點受理事項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玖、本要點經兩局同意後,發布實施。必要時亦得隨時增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