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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非都市土地變更使用分區
劃定及變更審議體制,依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
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以下簡稱作業須知)第十五點規定,設
「宜蘭縣政府審議非都市土地資源型使用分區劃定及變更專
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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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審議事項如下:
(一)非都市土地資源型使用分區劃定及檢討變更。
(二)使用分區之更正。
(三)為加強資源保育辦理使用分區之劃定或檢討變更。
(四)面積未達一公頃使用分區之劃定。
前項第一款所稱資源型使用分區,係指非都市土地之特定農
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河川區、海域
區及非以開發設施為導向之特定專用區、風景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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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秘書長
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地政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
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建設處代表。
(二)水利資源處代表。
(三)農業處代表。
(四)環境保護局代表。
(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代表。
(六)具有國土計畫、環境規劃、水利工程、大地工程、動植
物保育等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單
位)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
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外聘委員須
含農村婦女至少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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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
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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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 但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機關(單位)代表委員未
能親 自出席者,得由機關(單位)指派代理人出席會議及參與
表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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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
二條自行迴避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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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之行政作業,由本府地政處辦理。
前項作業所需相關使用分區劃定或檢討變更之草圖及清冊,
由土地所轄之地政事務所依作業須知規定繪製後,移請地政
處召開審議小組會議審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應於會
議中提出報告並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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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開會時,視使用分區計畫之類別,得邀請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農業部農糧署當地分署、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宜
蘭管理處、農會、鄉(鎮、市)公所及其他相關機關(單位)列
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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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府兼職委員、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之委員,得依
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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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地政處於年度預算中編列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