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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衛生局受理實(研)習及訓練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衛企字第1100016585號函
法規體系: 衛生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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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醫事、公共衛生、營養及心理
    等各大專院校師生及人員了解社區及基層醫療業務,以充實公共衛生實務
    經驗及增進醫療知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受理單位:本局暨本縣十二個鄉(鎮、市)衛生所。
三、主管機關為本局。

四、申請資格及名額:
(一)申請資格:各大專院校學生、臨床教師或一般人員訓練,原則上每單
      位每年最多申請2次。
(二)申請名額:每單位同一時段以接受二至四名實(研)習人員(一般人員訓
      練以接受一至二名)申請為原則。

五、申請流程:
(一)申請單位應於兩個月前檢具正式來函,及計畫書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本局審核通過後,函復申請單位並簽訂契約書(如附件一)。
(三)申請單位應於實(研)習或訓練開始前一週內,以現金或匯款方式至本局
      完成費用繳納。(收費基準表如附件二)

六、報到:
(一)實(研)習及一般訓練人員報到當日請攜帶學生證(識別證)、相關計畫交
      予單位指導人員。
(二)實(研)習及一般訓練人員須簽訂「宜蘭縣政府衛生局實(研)習及訓練
      申請人員保密切結書」(如附件三)於報到時交予單位,並將影本繳交
      本局企劃科存查。

七、出勤管理:
(一)實(研)習及訓練期間上班時間依本局差勤之相關規定(假日或輪值亦
      同),並核實簽到退(如附件四)。
(二)因故需請假者,須於事前辦理請假手續,並填寫「宜蘭縣政府衛生局受
      理實(研)習及訓練申請人員請假單」(如附件五)。若為突發之臨時狀
      況,需先以電話告知單位指導人員,再補填請假單,不得有遲到早退、
      怠忽職守之情事。
(三)請假不得超過實(研)習或訓練期程五分之ㄧ,超過者或無故未到勤累計
      達二天,當次實(研)習或訓練成績以零分計算,並告知所屬單位,但
      申請單位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八、成績考評:
(一)實(研)習及訓練期滿時,由受理單位依薦送單位檢附之評分表,評定其
      成績送交薦送單位。
(二)實(研)習及訓練者之成績考評結果,將作為本局未來受理申請之參考。

九、相關規定及應注意事項
(一)實(研)習及訓練人員至單位實(研)習或訓練,態度應謙恭有禮、注意服
      裝儀容之整潔,應接受單位指導人員之指導,並遵守本局、所之各項規
      定,如有違反規定致影響單位正常作業者,得終止實(研)習或訓練。
(二)實(研)習或訓練項目及進度,由受理單位依據申請實(研)習或訓練計畫
      書之內容,參酌安排實(研)習及訓練課程。
(三)薦送實(研)習或訓練人員之單位,應隨時與受理單位保持聯繫,並不定
      期安排人員赴受理單位輔導實研(習)或訓練人員實(研)習活動或訓練事
      宜。
(四)實(研)習及訓練期間,受理單位不提供薪資、保險,實(研)習及訓
      練人員之住宿、膳食、交通、疾病治療、安全維護及其他生活必須事項
      由實(研)習及訓練人員自理。
(五)實(研)習及訓練結束前一至三日內,實(研)習及訓練人員須提出一千字
      以上之實(研)習及訓練報告一份供受理單位參考,以利策進實(研)習及
      訓練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