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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補助新聞傳媒團體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新字第1050052879號 函
法規體系: 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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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明定大眾傳媒等團體為公益性活動申請補
   (捐)助案透明公開之審議程序及客觀審查標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捐)助對象:凡本縣依法核准設立新聞傳媒等團體。
三、補(捐)助標準:
(一)每一受補(捐)助團體,其補(捐)助金額每年以不超過三十萬元為原
      則。但單一資本門申請時,與已核定補助金額合計或單一資本門案件超
      過三十萬元,不在此限,惟該受補(捐)助團體該年度不得再申請補助
      。
(二)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之規定,專案核准辦理者,不受前款限制。
(三)為提高資源配置之效益及公益性,基層建設建議事項補助性質以資本門
      及協勤民力之應勤裝備、小額修繕工程及非屬活動性質之非消耗性物品
      為限。
四、補助範圍:與新聞傳媒有關之相關業務。
五、申請團體如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補助:
(一)購置、裝置或建置於違法占有土地或違章建築者。
(二)依法應繳納之各項罰鍰、規費、稅支或保險等。
(三)各類獎金、贈(獎、摸彩、宣導、紀念)品、非符合活動計畫相關服裝
      (含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毛巾)、煙火(含天燈)、餐敘、旅
      遊、觀摩及進香等或涉及商業販售、違反公序良俗等項目。
(四)人民團體內部人員相關人事費用(含薪資、行政管理費等)。
(五)辦理會員大會、會務活動或理監事會等法定會議之出席費、交通費等
      。
(六)對政黨政治相關活動及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
(七)計畫執行完成後始提出申請者。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新聞傳媒等團體申請補助,應附計畫書、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影本(加
      蓋圖記並切結影印本與正本相符)、工(公、協)會負責人當選證書
      影本(加蓋圖記並切結影印本與正本相符)或其他依法成立團體之相
      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二)計畫書內容應載明計畫名稱、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程
      )、地點、參加對象(或受益對象)及人數、內容、預期效益、經費
      概算及經費來源等項目。
(三)若補助案件為地方建設案件,應檢附地方建設建議表。
七、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確實掌握補助案件需求經費之必要性及合理性,審查申請補助金額超
      過30萬元案件,業務單位陳報政策需要專案核准,主管務必親自核章
      ,並填寫專案核准具體理由。
(二)審視當年度預算酌予補助,核准後通知申請單位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
     。
八、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檢附原核准函影本、領據、實際經
      費支出表、執行成果表、切結書(含個人所得稅統一申報切結書)、
      存摺封面影本、成果照片及指定補助項目之原始憑證正本等相關資料
      報府核銷請款。
(二)各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實際補(捐)助金額按原申請總經費與核
      定補(捐)助比例撥付,或依補助案執行情形按原指定補助項目核實
      撥付。
(三)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
      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四)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
      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五)資本門設備:設備須置於會址或供大眾使用之公共空間,且於黏貼財
      產標籤後拍照送府,並登錄為受補(捐)助團體財產後列入移交,同
      時填具新增財產目錄並登載使用年限。
九、督導及考核:
(一)本案之考核採書面審查及實地抽查等方式辦理,受補助單位應予配合
      ,未配合者,本府得減少或收回補助款。考核情形不佳者,本處得逕
      予減少補助款,並列入該單位下次申請補助核定之重要依據。
(二)補(捐)助金額於五萬元以下者,以書面審查辦理。
(三)補(捐)助金額超過五萬元未達五十萬元者,得以抽查方式辦理現場
      訪視,並得稽核其計畫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
(四)補(捐)助金額超過五十萬元者,應辦理現場訪視,並得審核其本次
      計畫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
十、申請注意事項:
(一)同一計畫不得分次向本府重複申請補助,有向其他機關(單位)申請
      補助時,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單位)申請補助之項目及
      金額。
(二)資本門設備:購買設備項目應檢附設備圖片或規格明細供審核。設備
      須置於會址,且黏貼財產標籤後拍照送本府,並登錄為單位財產,列
      入移交,同時填具「新增財產目錄」並登載使用年限,未達使用年限
      ,不得重複申請;汰換設備應達使用年限,未達年限不堪使用之汰換
      應敘明理由。
(三)其他應附資料:
      1.辦理研習課程類:應附參加人員名冊簽名正本;另請講師部分應附
        講師鐘點費支領收據及講師個人所得國稅局扣繳憑單正本(或檢附
        個人所得稅統一申報切結書)。
      2.其他特殊案件,視實際需要應附相關執照及證明文件。
(四)受補助單位應將補助經費納入年度決算政府補助經費項下,依法支用
      ,按申請計畫執行。
(五)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財物或勞務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六)補(捐)助經費憑證送審規定,應參照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
      定辦理。
(七)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
      支用、或虛報、浮報、隱匿不實或造假等情事,除撤銷該補(捐)助
      案件,並追繳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
      )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八)未明確、具體之計畫不予補助。
(九)受補(捐)助單位執行之計畫如有變更之需要,應事先報經本府同意
      。
(十)如因本補(捐)助案件所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一併繳回本
      府。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宜,依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項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