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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有機農業促進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0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030164205B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林魚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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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本縣有機農業永續發展,營造有機農業耕
作環境,增進縣民健康生活,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農業處。
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委託鄉(鎮、市)公所或民間團體協助辦理。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有機農業:不使用合成化學農藥及肥料等物質,以有機農法生產農產品。
二、有機農業專區:具有獨立區位且不易受鄰近地區農地之慣行農法污染,
    或住宅、工廠等建築物之水、土壤及空氣污染。
三、有機農業經營者:從事有機農業生產、加工、分裝或驗證單位證明之農產
    品、農產加工品之業者,並符合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規定。
四、有機農產品:指在國內生產、加工及分裝等過程,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訂定之有機規範,並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驗證之農產品。

第四條

主管機關為促進本縣有機農業永續發展,應訂定有機農業發展計畫,計畫內容
包括:
一、 有機農業生產。
二、有機農業推廣與行銷。
三、在地食材消費。
四、食農教育。
五、有機農業環境獎勵。
六、有機農業之發展及相關事項。
為達成前項發展計畫,主管機關每年應訂定推動有機農業發展方案。

第五條
主管機關為促進本縣有機農業永續發展,應設置有機農業專區。農地所有權人
得規劃設置有機農業專區,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為之。有機農業專區設置
辦法由本府定之。
第六條
主管機關應提出有機農業專區內有機農業與慣行農業生產之差額補貼;補貼辦
法由本府定之。
第七條
有機農業經營者領取前條補貼,如有使用合成化學農藥、肥料、禁用資材,或
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相關規定,應繳回本府給予之補貼。
第八條
主管機關應輔導有機農業經營者之生產、行銷,輔導辦法由本府定之。
第九條
主管機關應依綠色採購相關辦法,輔導學校、機關團體或企業組織優先採購本
地生產之有機農產品。
第十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表揚或獎勵有機農業促進有功人士或團體;獎勵辦法由本府定
之。
第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