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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營造業法(以下簡稱
本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營造業及其專
任工程人員受聘情形抽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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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之範圍為於本縣辦理營造業登記或於本縣承攬
工程之營造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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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營造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列為優先抽查:
(一)經各機關、團體及人民移送、函告、檢舉等有違法情
事者。
(二)至本府辦理營造業各項變更登記業務,有違反本法規
定者。
(三)曾有未配合抽查或未依規定提供專任工程人員(含逐
案簽證之建築師或技師)相關文件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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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抽查作業由本府派員不定期至營造業營業登記地址、承攬
工程現場、申報開工現場或於本府指定之地點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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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執行抽查時,營造業應檢具公司負責人及其專任工程
人員(含逐案簽章之建築師或技師)之身分證影本、承攬
工程手冊、營造業登記證書、專任工程人員資格證明書及
受聘同意書、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利事業所
得結算申報書、營業稅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勞健保投保
資料及薪資所得資料,以供抽查人員核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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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於工程現場抽查時,營造業應提出所承攬興建中工程
之施工計畫書、開工報告或竣工報告、工程查驗文件或申
報勘驗文件以供查核,該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應到場協助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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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營造業未依第五點規定辦理者,本府得函請財政部、勞工
保險局、中央健保局提供薪資所得稅籍資料、勞保及健保
投保登記資料,逕予查核。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者
,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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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營造業拒絕、妨礙或規避本府抽查者,依本法第五十五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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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營造業經抽查後,如不合規定時,由本府列舉事由通知限
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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