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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治安與交通要點監錄系統捐款專戶收支管理及運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警保字第1030057992號 函
法規體系: 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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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運用民間捐贈監錄系統之捐款,依據
    公益勸募條例及宜蘭縣縣庫自治條例規定,特設宜蘭縣政府治安與交通
    要點監錄系統捐款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專戶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本府警察局。
三、為妥善管理及運用本專戶,本府警察局任務分工如下:
   (一)保安科:辦理定期上網公告徵信及建置管養等全般事宜。
   (二)後勤科:協助財產之帳籍登記及採購等事宜。
   (三)秘書科:辦理出納收支及開立收據等事宜。
   (四)會計室:辦理款項審核、記帳憑證編製、會同監辦及結算報告編送
       等會計事務處理。
   (五)政風室:負責採購案件監辦、會辦及政風預防查處等相關工作。
四、本專戶資金來源如下:
   (一)民間捐款。
   (二)本專戶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五、本專戶應於本府代理公庫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管,資金款項不納入預算
    集中支付,採專款專用及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六、捐款人捐款時,須限定指定款項用途為本府警察局治安與交通要點監錄
    系統建置使用。
七、捐款人捐款方式,得以現金、支票臨櫃或轉帳匯款方式支付。
八、捐款人以外幣現金捐款者,應兌換為新臺幣後,始得入帳。
九、本項捐款由本府警察局秘書科開立收據受款登帳,並逐案會知該局業管
    單位。
十、本專戶款項之動支,須由本府警察局業管單位專案簽核始得動支。
十一、運用本專戶款項設置之監視器地點,應符合本府警察局治安與交通要
      點監錄系統專責小組所評列設置地點範圍。
十二、本專戶存款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時,始由本府警察局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訂定開口契約招標派工施作。另契約訂定後每累
      計金額達五十萬元時,再依約賡續派工施作。但專戶內累計金額未達
      一百五十萬元,且未訂定開口契約時,得由本府警察局於翌年度三月
      底前,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
十三、本專戶所列收支剩餘金額,應滾存於本專戶內繼續運用。
十四、有關接受捐款相關事項,依公益勸募條例及其細則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本專戶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本府及上級機關得就收支帳目及辦理情形不定期派員查核。
十六、本專戶之收支、運用情形及積存數額,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由
      本府警察局將捐款人姓名、收支明細等資料編造成冊,每年上網公告
      ,以資徵信。但得依捐款人之要求不公告特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