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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統一本縣鄉(鎮、市)公所進用清潔人員之標準,特訂定本設置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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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準所稱清潔人員,係指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實際從事廢棄物清
除、處理及環境清潔維護等相關之人員,包括隊員、技工、工友、駕駛、
臨時工、代賑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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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鄉(鎮、市)公所進用清潔人員之員額,依宜蘭縣各鄉(鎮、市)公所
進用清潔人員員額計算表(如附表一)中各工作項目及進用清潔人員員額
計算方式計算之,並得視實際工作情形及財政狀況在百分之十範圍內增減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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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鄉(鎮、市)公所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相關規定,置隊長、分隊
長、助理員、辦事員、書記,辦理管理及行政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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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符業務職掌需要,隊長及分隊長優先任用一般行政或環保行政、環保技
術、環境工程及其他環保相關職系,並依職務歸系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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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公所清潔人員現有總員額未超過本基準者,得視財政狀況補足本基準員
額數。增加員額時,應報本府備查;已超過本基準者,以現有總員額數
(含隊員、技工、工友、駕駛、臨時工、代賑工)為準,出缺不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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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鄉(鎮、市)公所清潔人員之人事預算,應循預算程序辦理,並經審議
通過後始得僱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