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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審核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社救字第1030163116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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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法令:國民年金法,準用社會救助法。
二、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指標:依內政部公告最低生活費而定。
三、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審核標準:
補助基準(元/人、月) 政府負擔 民眾自付
(一)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五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倍。  
百分之七十
 
百分之三十
(二)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五倍,未達二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五倍。  
百分之五十五
 
百分之四十五
(三)服務對象:未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未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或軍保期間,年滿二十五歲且未滿六十五歲設籍於本縣,並符合上述規定,並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
2.符合中度、重度或極重度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且領有證明。

四、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計算方式:
    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平均月收入
(一)家庭總收入:指全家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收入、利息收入、其他
      收入。
(二)工作收入:薪資所得、基本工資、執行業務所得。
(二)其他收入:營利所得、老農津貼、老漁津貼、敬老津貼、失業給付、
      退休俸或遺屬撫卹金。
五、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其所得之計算,由申請人提供:
    最近三個月內薪資證明等其他舉證資料及近並依照本府規定計算工作收
    入。
六、各鄉鎮市公所辦理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收件流程:
    被保險人提出申請→審核員完成收件→資料登打入系統→審核員初審→
    登打申請者相關基本資料及初審結果留底→每半個月製作清冊並送件至
    本府複審→本府複審→函文通知公所審核結果→公所函文通知申請人結
    果。
七、全家人口範圍
  (一)列計之人口:
      1.被保險人。
      2.配偶。
      3.被保險人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4.被保險人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5.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二)不列計之人口:
      1.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未共同生活,且無撫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3.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4.在學領有公費。
      5.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八、家庭總收入:準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至第五條之三規定。
九、申辦應備文件:
  (一)必備文件:
      1.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申請表。
      2.最近三個月內全家人口戶籍謄本乙份。
      3.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印章。
      4.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印章。
  (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外籍或大陸地區配偶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或居留證影本乙份。
      2.身心障礙者應檢附身心障礙者手冊或身心障礙者證明影本乙份。
      3.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者應檢附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之證明影本乙份。
      4.服刑、拘禁、羈押証明。
      5.失蹤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之證明。
      6.近六個月離職證明書。
      7.在學領有公費者應檢附在學及領有公費之證明影本各乙份。
      8.年滿十六歲以上在學者應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9.公費安置者應檢附低收證明及機構安置證明。
      10.近三個月就業服務務站就業媒合滿1 個月未果之媒合清單。
      11.失業給付證明。
      12.近一個月內公立醫療機構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無工作
         能力診斷證明書。
      13.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應檢附近一年度綜
         合所得稅申報資料。
      14.重大傷病者請檢附重大傷病卡影本或健保局開立重大傷病之證明。
十、工作收入計算方式:依宜蘭縣低收入戶調查工作審核標準及注意事項工
    作收入計算方式辦理。
十一、本作業規定陳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