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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受理遺產稅傳真查證房屋稅籍資料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9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宜稅企字第1070100522號
法規體系: 財政稅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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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提昇服務品質,提供跨機關合作服務,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需檢附房屋
稅籍證明文件時,為免民眾往返奔波於國稅局及財政稅務局之間,國稅局得
以傳真向財政稅務局查證房屋稅籍資料,以提昇機關便民形象。
二、作業單位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羅
東稽徵所
三、作業方式
(一)國稅局
  1.受理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需檢附房屋稅籍證明文件時,由國稅局經辦
    人員,填具「遺產稅查證房屋稅籍資料傳真單」(如附表),傳真至財
    政稅務局查詢;如須查詢外縣市房屋稅籍資料者,應加註縣市別以利查
    詢。
  2.國稅局以傳真方式查詢房屋稅籍資料,宜蘭分局申報案件向財政稅務局
    總局辦理;羅東稽徵所申報案件向財政稅務局羅東分局辦理。
  3.國稅局經辦人員收到財政稅務局回復之資料,僅供該項申報使用,不得
    移作他用,並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予以保密。
(二)財政稅務局
  財政稅務局接獲國稅局查證傳真單時,由單一窗口櫃檯服務人員就電腦檔
  現有資料即時辦理,最遲應於二十分鐘內查證回復;並於回復後逐案紀錄
  於登記簿,以備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