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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處理農地重劃區劃餘地使用效能,並辦理標售作業,爰訂定本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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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每年分二期(上、下半年)派員巡查劃餘地。
劃餘地如發現有影響環境衛生及毗鄰地耕作環境情形者,其清理環境費用由本府代管農地重劃經費專戶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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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劃餘地位於公共設施計畫範圍內,使用單位應提送管理計畫(附件一)至本府列管,並編列預算徵收或價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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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配合本府推動相關計畫短期使用需要,使用單位須提出管理計畫,並經核准。計畫終止時應提出土地交還計畫(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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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劃區內留設之縣有農水路,經管理機關會同相關單位認定無供公共設施使用必要,並經管理機關排除占用,回復原狀後,報請本府接管。
前項屬非都市土地,經主管機關核准廢水路或道路者,由本府變更編定合適使用地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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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巡查發現無權占用情形,應通知占用人自行拆除或騰空交還,占用人拒不配合辦理者,得斟酌占用情節,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違反相關法令或使用管制規定者,通知或協調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二)以民事訴訟排除占用。
(三)觸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規定者,移請地方警察機關偵辦或逕向司法機關提起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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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劃餘地符合下列情形者,依現狀辦理標售:
(一)地上種植蔬菜、水稻、竹類、果樹、雜木或其他農林作物者。
(二)地上有簡易之畜禽舍及棚架者。
(三)供公眾使用,短期內無法騰空交還者,如寺廟、田間小廟、涼亭。
(四)轄管地政事務所辦理地籍圖重測或土地複丈後,發現未登記土地,占用之始為善意,並提出該建築物戶籍、稅籍、用電或用水證明等文件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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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被占用劃餘地未完成騰空前,應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向占用者請求使用補償金:
(一)按該筆土地當期申報地價總額百分之五計算年使用金,以月計,向實際占用人收取。
(二)追收最近五年使用金,未逾五年者,依實際占用期間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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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劃餘地標售底價由本府參酌轄管地政事務所提供該區段當期區段地價調整後,或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定該宗土地正常價格後訂定之,其標售流程如附件二。
劃餘地屬可建築使用土地,為促進土地利用,其經本府建築主管單位認定應與鄰地合併建築使用,鄰地所有權人提出本府核發之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者,得現狀專案讓售,讓售單價以當期區段地價為準,其讓售流程如附件三。如申購部分土地須分割者,其費用由申購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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