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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法源:
依據內政部一○一年四月二日修正發布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一條之一制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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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目的:
為執行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一條之一,針對本縣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者,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以維護縣民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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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適用範圍:
民國一○一年四月二日前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依下列優先順序辦理執行強制拆除作業。
第一類
(一) 有傾頹、朽壞或結構安全顧慮之違章建築,或經本府委請專業機構或團體鑑定確有影響公共安全、公共交通情形者。
(二) 經消防主管機關認定為狹窄巷道,確有妨礙消防救災之違章建築。
(三) 現有巷道(含既成道路)、私設通路等擅自違章建築,確有妨礙通行情形者。
(四) 營業場所未委請專業檢查人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經本府裁罰二次以上並執行強制斷電後,仍持續營業,且屬違章建築之以下場所:
1. B1類-視聽歌唱場所、理容(理髮)場所(將場所加以區隔或包廂式之場所)及電子遊戲場等場所。
2. B4類-觀光旅館、旅社及旅館等場所。
3. D1類-資訊休閒服務等場所。
4. D5類-補習班、課後照顧中心、安親班等場所。
5. F3類-幼兒園、托嬰中心等場所。
6. 本府社會處及衛生局列管場所。
7. 經本府認定有危害公共安全之使用類組。
(五) 法定騎樓或無遮掩人行道之轉角處,擅自以木板或其他材料構成之圍牆,或設置鐵捲門等違章建築,涉有影響公共交通安全者。
(六) 依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第三條規定,其擅自建築或設置廣告物,經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北區工程處查報函送本府有案者。
(七) 縣轄內主要道路及重要路口兩側,擅自設置廣告物影響公共安全及行車視線之路段。
第二類:
(一) 供營業使用之整幢違章建築,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且未委請專業檢查人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場所。
(二) 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之屋頂避難平臺。
2. 違章建築樓層達二層以上。
第三類:
(一) 合法建築物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占用防火間隔。
2. 占用防火巷。
3. 占用騎樓。
4. 占用法定空地供營業使用。
5. 占用開放空間。
(二) 違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法規之違建,經列入專案處理簽報核定後,配合優先執行強制拆除之違章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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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實施方式:
經各鄉鎮市公所查報或配合府內單位簽核完成之案件,經開立拆除處分書後,依實質影響公共安全程度排定拆除作業後執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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