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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為執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
通班減少班級人數,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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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由宜蘭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
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評估身心障礙學生需求,
提供適性教育服務、人力資源、輔具及相關協助後,認仍
應減少班級人數者,得減少班級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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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鑑輔會評估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之原則
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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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鼓勵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學生及接受在家教育學生與普通
班學生融合,得依實際參與普通班狀況減少普通班級學生
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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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轉介個案前,先行審查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
班級人數,逕送鑑輔會綜合評估後,審議酌減學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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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身心障礙學生經鑑輔會安置確定後,倘學校評估鑑輔會核
定之減少班級人數結果不符合學生現況需求,或有其他特
殊情形需調整減少人數,得經學校審議學生實際狀況後,
檢附相關佐證資料逕送鑑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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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每年辦理跨教育階段轉銜安置作業,擬安置學校應參
與轉介學校召開之轉銜會議,討論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
班減少班級人數,並將決議填寫於轉銜會議紀錄,由鑑輔
會依據相關資料進行綜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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