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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河川駐衛警察獎懲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8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工水字第1030126033號 函
法規體系: 水利資源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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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為所屬河川駐衛警察人員獎懲及解僱案件處理,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辦理救災工作,辛勞得力者。
(二)查獲單一違法使用案件,經開立處分書處以罰鍰,程序無瑕疵且處
      分已確定者。
(三)確實填寫巡邏箱簽到及巡防日誌,每季查核結果績效良好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一)於天然災害發生時,不避艱險、巡視河川堤防、抽水站或其他水利
      設施負責盡職,避免發生重大災害著有績效者。
(二)夜間或例假日埋伏守候,查獲違規案件,經開立處分書處以罰鍰,
      程序無瑕疵且處分已確定者。
(三)執行職務認真,雖未達成交辦任務,致本人遭受傷害者記功一次。
      圓滿達成任務者記功二次。
四、因執行職務,遭受重大傷害,未達成任務者,記大功一次;圓滿達成任
    務者,記大功二次。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責任區內遭盜濫採砂石或被傾倒廢棄物未能即時查報,或經檢警單位
    查獲情節輕微者。
(二)執勤期間未參加聯合取締或經連絡皆無回報者。
(三)執行取締工作時,藉故延遲、懈怠、疏忽、延緩或未經現場指揮人員
    同意,自行擅離崗位者。
(四)接聽檢舉電話未製作接聽紀錄或置之不理,尚未發生事故者。
(五)河川巡防日誌未確實記載,影響河川巡防功能,情節輕微者。
(六)無故不參加訓練講習者。
(七)查獲違規案件未在規定期限內簽報移請行政處分者。
(八)除特殊勤務經長官同意免穿制服外,未穿制服每累計達三次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經管之處分書或巡防日誌等檔案文書缺頁、遺失或抗延不移交者。
(二)責任區內遭盜濫採砂石或被傾倒廢棄物未能即時查報,或經檢警單位
    查獲情節較重者。
(三)河川巡防日誌未確實記載,影響河川巡防功能,情節較重者。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過:
(一)責任區內遭盜濫採砂石或被傾倒廢棄物未能即時查報,或經檢警單位
    查獲情節重大造成重大災害或對國家造成重大損失者。
(二)對違法行為者,知情不報,故意隱匿者。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解僱:
(一)一年內累計二大過或一次二大過者。
(二)因河川管理事項經法院刑事判決有罪確定者。
(三)歷年服務成績不佳、有業務上重大缺失、或經司法機關起訴後尚未判
    決有罪確定前,經提報服務單位考績委員會評議結果認不宜續任者。
(四)三年內有二年考績列為丙等者。
(五)藉職務上之便利,向河川使用人或違反水利法之行為人借貸、強募或
    其他不正當利益者。
(六)曠職連續達二日或一年內累計達五日者。
九、本要點未規定者,得比照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所列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規定,應視其情節核予一次或
    二次之獎勵或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