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宜蘭縣政府為審核縣內山坡地興建農舍建築執照,以確保山坡地永續利用,維護自然景
觀及降低開挖邊坡風險,特訂定本原則。 |
|
二、山坡地申請興建農舍,除依都市計畫法、建築法及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等規
定辦理外,並依本原則辦理。
|
|
三、建築基地除建築面積範圍外,不得有其他開挖整地行為。 |
|
四、為降低開發過程中土方產生運棄或堆置對坡地環境造成影響,建築物之基礎型式以獨立
基礎、連續基礎或樁基礎為設計原則,不得設置地下室。 |
|
五、建築物斜屋頂覆蓋面積不得小於二分之一建築面積,屋頂斜率應介於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一。 |
|
六、建築物層數以二層樓為限;建築物高度(含屋頂突出物及裝飾物)以十點五公尺為限。
但原始地形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者,依第二點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七、建築物外觀應採低明度與山坡地環境景觀相融之色彩及材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