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對低收入戶之關懷照顧,特依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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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辦法所稱節日係指農曆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 |
第三條 |
本慰問金發給標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每戶春節慰問金新臺幣一千元整。
二、符合本縣社會救助調查辦法第二條所定第一款低收入戶,每戶端午節及中秋節慰問金各新臺幣一千元整。
中低收入戶,本府得視財政情形,比照前項發給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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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慰問金以現金撥付低收入戶家戶代表人之金融機構帳戶。
各鄉(鎮、市)公所應於本府通知後,五日內將核撥名冊報府撥款。 |
第五條 |
核列低收入戶之資格已逾節日之一者,該節日不發給慰問金。 |
第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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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