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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羅東都市計畫竹林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分配及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1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地開字第1040186466號
法規體系: 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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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配地後之處理

十五、公告、通知與異議處理

()抵價地分配完竣後,應將土地分配結果清冊、分配結果圖,於本府、羅東地政事務所、五結鄉公所及羅東鎮公所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受分配之土地所有權人,通知時應檢附該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分配結果。

()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分配結果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府提出。未於公告期間內提出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本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異議人。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申請於發給抵價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者,於抵價地分配結果公告時,同時通知他項權利人。

十六、地籍整理、差額地價找補與土地登記

(一)於抵價地及公有土地管理機關領回土地分配完竣後,應依分配結果清冊及分配結果圖,實地埋設界標,辦理地籍測量。

(二)地籍測量之面積與抵價地或管理機關領回土地分配結果清冊所載面積不符時,應依地籍測量結果釐正分配結果清冊面積。地籍測量後,應以實際測量之面積核計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面積,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核算差額地價,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依下列規定繳納或領取:

1.實際領回抵價地之面積超過應領抵價地之面積者,就其超過部分按區段徵收後地價繳納差額地價。

2.實際領回抵價地之面積小於應領抵價地之面積者,就其不足部分按區段徵收後地價發給差額地價。

3.核計差額地價之土地面積增減未達零點五平方公尺者,其地價款得免繳納或發給。但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發給者,應予發給。

4.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本府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應就超過應領抵價地面積換算其應有部分,囑託轄管地政事務所於土地登記簿加註未繳清差額地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字樣,並得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三)辦竣地籍測量後,本府應將分配結果清冊、分配結果圖等資料送交羅東地政事務所,囑託辦理所有權登記,並將原地籍資料各部別截止記載。

(四)土地所有權人及抵押權人或典權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申請於發給抵價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者,應於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間,將重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之權利範圍、價值、次序及相關申請登記應備文件,併同登記規費送交本府,於本府囑託羅東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登記時,同時辦理抵押權或典權設定登記;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未依期限提出相關文件者,本府將先行囑託辦理土地標示部登記,俟相關文件提出後,再辦理所有權及他項權利登記。

(五)囑託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前,如受分配人死亡,其繼承人得依第九點規定檢具繼承應備相關文件,向本府申請以繼承人名義辦理登記。其經核准者,由本府逕行釐正囑託登記清冊並通知稅捐稽徵機關。

(六)區段徵收土地登記完竣後,登記機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於三十日內領取土地權利書狀。


十七、土地點交

(一)辦理地籍測量時,應於現場測釘各宗土地界樁。

(二)區段徵收工程竣工後,本府將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定期到場接管。土地所有權人未按指定日期到場接管者,視為已接管,並自指定之日起自負保管責任。


十八、公有土地管理機關領回土地,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規定,優先指配同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後,如有剩餘未分配之權利價值者,於土地所有權人抵價地分配作業辦竣後,另以協調或公開抽籤方式分配其他可供建築土地,其土地之指配、分配結果、公告通知與異議處理準用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十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除依土地徵收條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區段徵收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外,得由本府統一補充說明、解釋之。

二十、本要點所需之相關書表圖冊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