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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為有效使用管理青年交流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建築物場地,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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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中心開放使用時間另行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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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場地係指諮詢櫃檯區、青年舒活區、行口廊道區及後方露天區等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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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中心及本府所主辦之活動有場地優先使用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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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中心使用對象以青年事務團體(含學生社團)、非營利組織、學校及政府機關,並與青年志工相關活動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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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單位如需變更使用時段,應於使用前三日內提出申請,並經本府同意後始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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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本中心場地定期活動者,除專案核准外,最多以一個月為限。同一團體及其分支機構,一個月使用次數以三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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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府因緊急或意外因素,未能提供場地,應於五日前通知申請人變更使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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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府得拒絕使用:
(一)舉辦活動主題與青年事務、青年志工無關者。
(二)非營利組織僅對其會員開放之封閉性或內部活動。
(三)場地設備不適合參加者(如六歲以下幼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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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委外經營且具公益屬性用途之長期性使用空間,其相關權利義務關係與內容,應經本府專案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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