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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青年交流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勞就字第1030040049號 函
法規體系: 勞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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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為有效使用管理青年交流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建築物場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之場地使用,以免費為原則。

三、本中心開放使用時間另行公告之。

四、本要點場地係指諮詢櫃檯區、青年舒活區、行口廊道區及後方露天區等場地。

五、本中心及本府所主辦之活動有場地優先使用權。

六、本中心使用對象以青年事務團體(含學生社團)、非營利組織、學校及政府機關,並與青年志工相關活動為主。

七、使用青年舒活區採線上預約登記制。

八、申請單位如需變更使用時段,應於使用前三日內提出申請,並經本府同意後始得變更。

九、申請本中心場地定期活動者,除專案核准外,最多以一個月為限。同一團體及其分支機構,一個月使用次數以三次為限。

十、本府因緊急或意外因素,未能提供場地,應於五日前通知申請人變更使用日期。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府得拒絕使用:

(一)舉辦活動主題與青年事務、青年志工無關者。

(二)非營利組織僅對其會員開放之封閉性或內部活動。

(三)場地設備不適合參加者(如六歲以下幼童)。

十二、委外經營且具公益屬性用途之長期性使用空間,其相關權利義務關係與內容,應經本府專案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