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各級道路挖補及修復業務,加強財務管理與監督
,依宜蘭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設立宜蘭縣道路基金(以下簡
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本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
道路挖掘管理機關應依本辦法設立道路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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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 |
第四條 |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道路挖補費及道路挖掘許可費收入。
二、政府補助及協助收入。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私人或團體捐贈之研究、規劃經費。
五、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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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基金用途如下:
一、代辦各類管線(路)挖掘路段之路面刨除加封工程。
二、代辦各類管線(路)埋設及挖補工程。
三、代辦各類管線(路)工程柏油路面補修。
四、道路刨除、翻修、封層工程。
五、道路路容整修改善及綠美化。
六、道路人、手孔蓋升降、標線繪製等改善工程。
七、各項代辦工程之管理費。
八、道路挖補修復設備費及業務費。
九、其他經本府認定有關之道路管理經費。
十、道路及橋樑之調查及檢測補強改善工作。
十一、道路及附屬工程規劃設計工作。
前條第一款收入,應優先使用於前項第一款用途;有結餘時,始得使用於前項其他各
款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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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基金應在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並得視資金調度運用情形,轉存定期存款。 |
第七條 |
本基金預算會計處理,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公庫法、審計法及其他有關法
令規定辦理。 |
第八條 |
本基金收支情形,應按月編製報表,分送本府主計處及審計部臺灣省宜蘭縣審計室。 |
第九條 |
道路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設立機關之公庫。 |
第十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