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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道路工程施工交通維持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交規字第1080048662號 函
法規體系: 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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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降低本縣道路工程施工期間對交通造成之
    影響,以維交通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使用道路:指於道路範圍內因工程需要挖埋、銑刨加鋪或占用道路施作
      工程。
(二)使用道路者:指於道路範圍內因工程需要挖埋、銑刨加鋪或占用道路施
      作工程之工程主辦機關(單位)。
(三)道路管理機關:指對於道路挖掘或占用道路施工有核准或施作權之機關
      。
(四)施工期間:指工程契約所載契約工期或道路挖掘許可證之核可工期。
三、本縣道路工程施工交通維持計畫送審原則及受理審核單位如下:
    (一)省道、縣道及市區主要幹道,施工期間達五天以上者,提本縣道
        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核定。但施工工期未達
        五天者,由各挖掘管理機關配合道路挖掘申請一併辦理審查後核
        發挖掘許可。
    (二)幹道,施工期間達一個月以上者,提報本會報核定。但施工工期
        未達一個月者,由各挖掘管理機關配合道路挖掘申請一併辦理審
        查後核發挖掘許可。
    (三)一般道路寬度二十公尺以上,因施工占用單向車行路寬達二分之
        一,且工期達一個月以上者,提報本會報討論,餘由各挖掘管理
        機關配合道路挖掘申請一併辦理審查後核發挖掘許可。
        使用道路者辦理道路災變之緊急搶修,不受前項限制,但應立即通
    知道路主管機關、環境保護局、警察局及本會報,並於施工期間完備交
    制作業;其交通維持計畫仍應於五日內依前項之規定補辦許可。
四、提送交通維持計畫應具備申請書、交通維持計畫書一式三份及自行檢核表
    (附表一)。交通維持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本會報得視交通衝擊程度
    要求工程主辦機關為適當之調整或補充:
(一)工程概要:工程名稱、工程單位(含起造人、監造人、承造人等姓名、
      地址及電話資料)、工程範圍(含位置圖)、工程期限及工程內容。
(二)施工區域及鄰近道路交通現況分析:
      1.道路系統現況:含路型、路寬及車道配置等道路幾何特性。
      2.交通管制現況:含道路號誌、標誌、標線、槽化、轉向限制、單行道
        、調撥車道、不平衡車道及速限等管制措施說明。
      3.車流特性現況:含交通流量、交通組成、行車速率及車流轉向、路段
        以及路口延滯與服務水準評估等。
      4.路邊及路外停車系統現況。
      5.大眾運輸系統現況:含公車路線、站位及其他大眾運輸系統等。
      6.行人系統現況。
      7.周邊相關交通建設計畫或其他工程之影響。
(三)工程進行說明:
      1.施工階段分期計畫及時程。
      2.施工方法及順序。
      3.占用道路狀況。
(四)交通維持方案:
      1.交通維持構想:含車道配置及車流、行人動線導引相關規劃。
      2.交通管制配合措施:含配合各階段車道配置之變化,路口幾何佈設、
        是否單行或轉向管制、各類交通號誌、標誌及標線更新、槽化設施、
        停車管制、大眾運輸站位調整及行人動線之規劃等。
      3.交通安全防護措施:含夜間安全設施、施工機具、材料、廢土等之進
        出方式及夜間照明與警示。
      4.選用訓練合格義交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勤務部署計畫。
      5.應依比例繪製施工路段位置圖及交通管制設施佈設圖。
(五)交通維持宣導計畫:含平面新聞、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廣告及宣
      導刊物。
(六)緊急應變計畫:
      1.緊急應變之組織架構:含各任務編組及編組負責人或緊急聯絡人之姓
        名及聯絡方式。
      2.緊急應變之處理程序:含工區災變及交通事故之處理程序。
      3.醫療、救災或管線等相關單位之緊急聯絡電話。
(七)施工期間相關單位協助配合之事項。
(八)歷次協調會議或會勘紀錄(含辦理情形)、施工區域周邊現場照片及說
      明。
五、使用道路者應自行檢視已施工之交通維持設施設置情形,如與其維持計畫
    內容不合者,應立即改正,並於改正後十日內將改正情形函送本會報或道
    路管理機關,並應就改正內容進行查證並提報本會報稽核。
六、各工程主辦機關於提報交通維持計畫前,應先向道路管理機關查詢施工路
    段路面加封,有無已逾本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
    挖掘之年限,以免事後無法順利申請道路挖掘許可。
    各工程主辦機關之交通維持計畫應於每月十日前送交本會報後,經書面審
    查,並於現場會勘作成決議後,報請道安會議審議,未依限送審者,均列
    本會報下次審議。
七、使用道路者於施工期間,有變更交通維持計畫內容時,應邀集有關機關現
    場會勘,並將會勘紀錄及變更情形送原核定機關備查。
    如遇緊急災變狀況,使用道路者應立即通報轄區警察分局及道路管理機關
    ,並逕為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會勘確認後續交通
    維持措施。本會報或道路管理機關認定交通維持措施應變更者,得要求使
    用道路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八、各權責機關如發現有違反交通維持計畫或其他情形者,應依相關法令處理
    ,並通知本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