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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模範父母親代表評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5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府社區合字第1030073124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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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揚孝道及倫理親情,彰顯家庭功能,建立幸福社會,並為使本縣模範父母親代表選拔確實達到公平、公正、公開、客觀原則,足為社會教育之楷模並作為下一代典範,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凡居住本縣滿三年,未曾接受縣級模範父母親代表表揚且近五年內無不良素行紀錄,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被遴選為模範父母親。

1.  親身教養子女,重視親子教育,其子女品學兼優或有正當職業,且均能健全發展。

2.  樂觀進取並積極參與社會公益,關心鄰里,服務社會,對國家貢獻有具體事蹟者。

3.  單親家庭,身兼父母職,負擔家計生活,工作認真負責忠於職守,且與子女均具有正面良好之人際關係,足為模範者。

4.  為身心障礙者,不屈不撓並致力教養子女,且有積極正面態度,足堪為楷模者。

5.  堅忍辛苦,懷有愛心及耐心並親身撫育身心障礙子女有成。

6.  長期侍奉親長(臥病或身心障礙)至孝、無怨無悔付出,素為鄰里推崇者。

7.  無己出之子女扶養其他親屬、鄰居友人之遺孤或寄養家庭、隔代教養之祖父母,撫育他人子女,使其奮鬥有成,其精神足堪表率者。

三、作業程序:

(一)      推薦單位:

1.  本縣各公所。

2.  本縣機關學校。(如有提報人選,經評選獲表揚者,該機關學校首長及主辦人員得依本獎懲作業原則獎勵)

3.  本縣社會福利機構及團體,需合法立案且一年內會務運作正常者。(需檢附同意推薦之理、監事(董事)會議紀錄乙份)

(二)      評選程序:

1.  由本縣各公所、機關學校及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推薦模範父母親代表名單,每一單位以一人為限。

2.  由本府邀請轄內機關、學校、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共同組成評選委員會,就各公所、機關學校、社會福利團體機構推薦之候選人中評審之。

3.  上述推薦名單經評選後,模範父母親表揚人數上限各計二十名。

四、鄉鎮市級模範父母親代表,由各鄉鎮市公所辦理表揚。

    縣級模範父母親代表,由本府於慶祝父母親節大會予以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