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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核定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衛醫字第1100020019號函
法規體系: 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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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係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宜蘭縣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收費
    標準核定作業,依據醫療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及衛生福利部頒布醫療費用收費標準
    核定作業參考原則第三點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定醫療費用範圍,係指醫療機構為執行醫療業務所發生之相關費用。

三、核定原則如下:
(一)屬健保給付規定項目者:
  1.健保特約醫療機構:依健保支付標準規定辦理。
  2.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依健保支付標準(醫學中心等級)二倍以下之範圍內核定
    收費。
(二)非屬健保給付規定項目(自費項目)者:
  1.依本縣醫療及護理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2.新增(或調整)收費項目,其收費金額低於醫學中心收費標準或參考其他縣市主管
    機關核定同等級醫療機構該項目之收費標準,醫療機構應填具申請表(附件一)
    ,由本府衛生局審查後,據予核定;惟如審查後,發現有提送醫審會審查之必要
    ,仍可依審查程序,提送審議。
  3.新增(或調整)收費項目,其收費金額超過醫學中心收費標準、其他縣市主管機關
    核定同等級醫療機構該項目之收費標準或無其他縣市同等級醫療機構之收費標準
    可供參考,醫療機構應衡酌醫用者意見、成本分析、市場行情與醫療設施水準等
    因素,填具申請表(附件二),提送醫審會審議後核定之。

四、醫療機構申請新增(或調整)自費項目經本府衛生局核定後,應將核定公告及醫
    療費用項目等事項,以紙本揭示於醫療機構及所屬網站首頁明顯處,且於櫃檯備
    置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收費標準供民眾查閱,並應持續公開揭示,供民眾就醫選擇
    參考。

五、前點醫療費用之審議核定結果,本府衛生局應揭示於網站首頁明顯處,並即時更
    新,供民眾就醫選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