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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取得公共設施用地管理維護及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4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地開字第1140173650號函
法規體系: 地政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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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落實維護管理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列公共設施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各鄉(鎮、市)公所。

三、本要點所指公共設施於區段徵收區為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
    場用地,於市地重劃區為道路、溝渠、鄰里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零
    售市場用地。
    都市計畫劃定公共設施功能兼用者,準用前項規定。

四、本要點所列各項公共設施無償登記為縣有,管理機關登記為所在各鄉(鎮、市)公所。但
    因特定目的使用需要,其所有權及管理機關由本府指定之。

五、交由管理機關維護管理之公共設施用地,為因應需要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或多目標使用時,
    管理機關應配合本府辦理土地利用開發。
    未配合本府辦理土地利用開發者,逕由本府收回管理權,該公共設施用地改登記管理機關
    為本府。

六、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工程完工後,工程主辦機關於辦理驗收時,應主動通知管理機關會同
    驗收並接管。
    公共設施管理機關於指定日期未到場辦理接管者,視為已接管,並自該日起負保管養護責
    任。

七、管理機關應經常派員巡察公共設施,負起保管維護責任。

八、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所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管理維護所需費用以開發總面積每年每公頃
    新臺幣五萬元為限,不足以計算,共計三年,自移交接管後一次核撥予管理機關。但市地
    重劃財務結算後無盈餘,則不予補助。

九、已辦竣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倘有建設、管理維護及規劃評估費用需求

    ,管理機關應於當年度六月三十日前向本府提報計畫,經本府審核通過,以透列下年度預

    算方式補助。

十、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