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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取得公共設施用地管理維護及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4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府地開字第1030065394號 函
法規體系: 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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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宜蘭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落實維護管理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列公共設施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各鄉(鎮、市)公所。

三、  本要點所指公共設施於區段徵收區為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用地,於市地重劃區為道路、溝渠、鄰里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零售市場用地。

   都市計畫劃定公共設施功能兼用者,準用前項規定。

四、  本要點所列各項公共設施無償登記為縣有,管理機關登記為所在各鄉(鎮、市)公所。但因特定目的使用需要,其所有權及管理機關由本府指定之。

五、交由管理機關維護管理之公共設施用地,為因應需要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或多目標使用時,管理機關應配合本府辦理土地利用開發。

    未配合本府辦理土地利用開發者,逕由本府收回管理權,該公共設施用地改登記管理機關為本府。

六、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工程完工後,工程主辦機關於辦理驗收時,應主動通知管理機關會同驗收並接管。

    公共設施管理機關於指定日期未到場辦理接管者,視為已接管,並自該日起負保管養護責任。

七、管理機關應經常派員巡察共設施,負起保管維護責任。

八、區段徵收所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管理維護所需費用以開發總面積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五萬元為限,不足一公頃一公頃計算,共計三年,自移交接管後一次核撥予管理機關。

    市地重劃所取得公共設施用地,管理維護費用比照前項額度及年限核算,經費俟財務結算後視盈餘情況予以補助。

九、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