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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公共設施管線圖資更新及維護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4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府工土字第1030064599號 函
法規體系: 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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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公共設施管線資料精確及管線施作之圖資更新,以利道路維護管理,並依宜蘭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權責機關為各路權管理機關。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共設施管線:係指電信、電力、自來水、下水道、瓦斯(天然氣)、水利、輸油、綜合(寬頻管道)管線等八大類。

(二)管線機構:係指利用各類公共設施管線為管理或營運之事業。

(三)圖資:係指以測量方式建立公共設施管線資料,經紙本或數化檔案呈現者。

四、圖資建制規範依據內政部營建署公告國土資訊系統-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標準制度、公共設施管線共同規範資料標準及公共設施管線交換資料標準規定為準。

前項規定之座標系統,平面基準採用內政部公布之TWD97TWD972010)二度分帶坐標系統;高程基準採用TWVD2001高程系統。

五、管線機構於道路管線新設、更改、遷移、報廢、更新及維護等工作時,應先向路權管理機關申請異動後,始得調查、測量公共設施管線及其固定設施物,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管線佈設位置應測量定位,以全測站(Total Station)法,或實施GPS全球衛星定位測量,應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等相關作業規定施測。

(二)管線量測之範圍須涵蓋全部人手孔蓋、固定設施物及管線路徑(包括管線起末端、轉折點及分支點)。

(三)測量精度:孔蓋中心及固定設施物座標施測之容許誤差為正負二十公分。管線直線之線形坐標施測之容許誤差為正負三十公分。管線轉折部分之特殊線形施測,容許誤差為正負五十公分。高程施測容許誤差為正負二十公分

(四)拍攝施工現場數位相片,應分為開工前(現況)、施工中(含交通維持、道路切割面、挖掘機具、挖掘深度量測、管線佈設)及完工後(含回填復原、夯實機具、取樣會簽)等三大類,內容包括施工之範圍、管線佈設完成、回填前、測量標記及工程情況。

(五)現場測量後,須保留原始資料並製作相關表單(如記錄器資料、控制點及導線測量成果表、孔蓋及管線測量成果表等),並由管線機構或測量技師簽證。

六、管線機構竣工之測量成果資料應依下列規定,將圖資更新及維護:

(一)測量成果應轉換為數化,並以千分之一地形圖套疊檢核。施作區無千分之一數值化基本地形圖時,得採用航照圖、都市計畫圖或通用版電子地圖,參考底圖精度不得低於二千五百分之一比例尺,確保施測成果與地形圖一致。

(二)圖資更新數值檔:公共設施管線圖資數值化之電子檔流通格式以ESRIArcGIS(shape file)MapInfo(tab)GMLGeography Mark-up Language,地理標誌語言)為主。以Autodesk AutoCAD dwg檔流通時需另檢附屬性對應檔一併提供。

(三)圖形檔之屬性註記,須對應屬性資料庫中每一屬性資料。

(四)公共設施管線屬性資料檢核作業,得使用程式偵測時所生人為誤差,並修正檢核之。

(五)依據本府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規定之各管線及孔蓋設施物屬性資料,建置屬性欄位資料。

(六)非必要測量之作業(如抽換、檢修、小區域用戶接管等),則由管線機構於完工時提出說明,經管理機關判定是否需更新圖資作業。

七、管線機構於竣工後,應依本自治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於本縣公路挖掘網-道路挖掘管理系統申報竣工資料、上傳相關文件及照片。

依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置既設管線數值圖資,應上傳資料如下:

(一)測量成果檔案︰包括記錄器資料、控制點及導線測量成果、孔蓋及管線測量成果相關證明資料。

(二)施工數位相片檔案。

(三)依GML格式製作圖資更新數值檔,須與系統上傳檔案一致。

(四)其他本府規定之相關竣工資料檔。

八、管線機構應確保圖檔品質,以備抽查。如有資料未上傳,或資料有缺漏、錯誤或不符測量精度要求者,權責機關應通知管線機構自行補測或調查後補正圖檔。

九、軍事機關或非公共利益機構設置之管線,得敘明理由報路權管理機關同意後,免提供圖檔並自行維護。如遇天然災害或事變時,得提供特定範圍內管線圖檔,以配合救災任務。

十、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係各管線機構提供圖資數化共同建置,使用時仍應查證,必要時應辦理試挖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