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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提供跨機關聯盟服務,節省受災民眾申報(請)減免稅費往來奔波時間,以提升為民服務品
質,特訂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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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業單位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羅東稽徵所、交通
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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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業方式
(一)受理受災民眾減免稅費申請之作業單位,如遇有涉及其他作業單位申請事項時,須將已填妥
之災害減免稅費申報(請)書及應備證件,逕送相關作業單位辦理後續審核事宜;如有欠缺應
備證件則由各權責作業單位通知申請人補附。
(二)各作業單位應指派專人受理跨機關申報(請)災害減免,並輔導受災戶申報(請)減免稅費。
(三)各作業單位服務台應放置申報(請)書表及說明各種稅法對於災害損失可以減免之內容、申報
期限、申報(請)書填寫方法、應備證件及稽徵機關服務電話等書面宣傳資料,以備民眾索
取申報(請)或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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