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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衛生局受理衛福團體申請補(捐)助審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2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衛企字第1050009424號 函
法規體系: 衛生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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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補(捐)助經費
    執行成效及訂定明確、合理及公開之規範,爰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
    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
    畫及預算考核要點及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
    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適用本本作業規範之補助(捐)對象:配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本府辦理衛
    生保健業務之民間團體。

三、補(捐)助條件及標準如下:
(一)每一受補(捐)助團體,其補(捐)助金額每年以不超過三十萬元為原
    則。
(二)補(捐)助經費不得對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或以定額分配方式處理。
(三)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四)為提高資源配置之效益及公益性,議員建設建議事項補助性質以資本門
    及協勤民力之應勤裝備、小額修繕工程及非屬活動性質之非消耗性物品
    為限。

四、補(捐)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規範如下:
(一)補(捐)助經費之用途應以公益積極性衛生保健相關支出為原則,且接受
    補(捐)助之團體應依計畫需要撙節開支。
(二)補(捐)助經費不得支用於下列事項:
1.補助項目係購置、裝置或建置於違法占有之土地或違章建築者。
2.依法應繳予政府機關之各項罰鍰、規費、稅支或保險等。
3.各類獎金、贈品(包括獎品、摸彩品、宣導品、紀念品)、餐敘、茶會、旅
  遊、自強活動、進香及違反公序良俗等項目。
4.涉及商業販售營利行為之各項活動。
5.對政黨政治相關活動或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
6.非執勤有關制服之購買或訂製(含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
7.人民團體內部人員之相關人事費用。
8.人員出席會員大會、會務活動或理監事會議等之出席費、交通費及相關費
  用。
9.計畫執行完成後始提出申請之支出項目。
10.經核准立案之衛福團體,成立未達一年之團體,不予補助。
11.其他經本局審查不符合規定者。
(三)建設建議事項補助項目之計價,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共同供應契
    約所刊品目單價標準、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
    準規定訂之。

五、補(捐)助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活動辦理前民間團體應檢附立案證書影本(應於影本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
    、詳細計畫(含辦理期間、經費概算及預期效益,辦理期間最遲應於年度
    結束前辦理完成,經費概算應依擬支用項目列明補助款及自籌款,同一事
    由或活動向多機關申請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
    目及金額),本局業務單位嚴加審核,按預算程序辦理,並於核定補助公
    文指定補(捐)助項目與額度(比率)或不得支用項目,如未依補助項目用途
    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者,應予追繳;所附文件不齊或不完整,本局
    得通知限期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本局不予受理。
(二)受補助單位應為參加民眾投保意外險,如發生意外,由該單位負責。

六、補(捐)助經費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本局年度計畫已編列經費實施之活動不予重複補助。
(二)實施計畫(含經費概算表)詳實可行之程度。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四)對補(捐)助經費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
    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
    停止受理該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案申請一年至五年。
(五)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
    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六)各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實際補(捐)助金額按原申請總經費與核定補(捐)
    助經費之比例撥付或依補助案執行情形按原指定補助項目核實撥付。
(七)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各機關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憑證送審規定,應參照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九)審查方式:由本局相關科室受理申請,並會同相關單位就審查標準進行審
    查。

七、經費之撥補及核銷程序如下:接受本局補助之各民間團體,應於計畫結束
    後(二星期內或會計年度結束前)編具實際經費支出明細表,檢同切結書、
    領款收據、計畫成果照片(照片6張以上)、存摺封面影本及受本局補助金
    額之原始憑證正本等相關資料,送業務單位審核後,核撥經費。

八、經費督導及考核:本局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業務依下列規定辦理管制考
    核,並切實督導:
 (一)對補(捐)助案件之考核採書面審查及實地抽查等方式辦理,各受補(捐)
     助之單位應予配合,未配合者本局得減少或收回補(捐)助款。考核情形
     不佳者,本局得逕減少補(捐)助款,並列入該單位下次申請補(捐)助核
     定之重要依據。
 (二)經常事務類補(捐)助案件,其考核方式如下:
   1、補(捐)助金額於五萬元以下者以書面審查辦理。
   2、補(捐)助金額超過五萬元未達三十萬元者,得以抽查方式辦理活動現場
     訪視,並得稽核其本次活動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但抽查案件比率應不
     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3、補(捐)助金額超過三十萬元者,應辦理活動現場訪視,並得審核其本次
     活動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
 (三)設備類補(捐)助案件,其考核方式如下:
   1、補(捐)助金額於五萬元以下者以書面審查辦理。
   2、補(捐)助金額超過五萬元未達三十萬元者,得以抽查方式辦理現場設備
     狀況及使用效益等訪視,並得稽核該案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但抽查案
     件比率應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3、補(捐)助金額超過三十萬元者,應辦理現場設備狀況及使用效益等訪視
     ,並得稽核該案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

九、補(捐)助經費績效衡量指標,以下列標準作為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
    據:
(一)依規劃工作內容達成率。
(二)依規劃辦理時間達成率。
(三)依規劃經費執行達成率。
(四)依規劃預期效應達成率。

十、受補助單位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先報本局核准;計畫因故無法
    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已請領之款項未執行部分應予繳回。
    如有違背法令或與原核定補(捐)助計畫用途不符或未依計畫有效運用者,
    本局應予糾正,限期繳回該補(捐)助款項。
十一、本局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資訊公開:
 (一)本局於接獲補(捐)助案件後,非屬政府資訊公開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
     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性質者,其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案件應於縣府施政計畫
     管理系統補助及捐助模組(以下簡稱補捐子系統)登錄相關公開資訊。
 (二)前項資訊公開之內容包括補(捐)助事項、補(捐)助對象名稱、受理單位
     、核准日期及補(捐)金額等資訊按季於本府網站公開。

十二、本作業要點未規定者,依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作業要點所需之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