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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身心障礙適齡兒童申請暫緩入學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4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府秘法字第1030059877-B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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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

第二條  辦法所稱身心障礙適齡兒童,指經本縣特殊教育學
    生鑑定及就學輔
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當年
    度六足歲應入國民小學之兒童。

第三條    暫緩入學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於每年一月底前檢附下
    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暫緩入學期間之替代教育計畫。

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或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綜合報告書。

四、戶口名簿影本。

第四條  本府受理暫緩入學申請後召開會議審核,經核准暫
     緩入學之兒童,除有特殊情形經本府核准外,暫
     緩入學期間應就讀於幼兒園。

第五條  暫緩入學以一年為限,本府核准後通知法定代理
     人、安置幼兒園與所屬學區學校及鄉鎮市公所強
     迫入學委員會。

第六條  經本府核准暫緩入學者,得優先申請進入本縣公立
     幼兒園普通班就讀。原所屬學區學校應予列冊,
     於下學年度入學時通知兒童辦理入學。

 

第七條  開學後始提出申請暫緩入學者,在本府未核准前,
     所屬學區學校及強迫入學委員會應暫列追蹤。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