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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政府衛生局受理大專院校學生申請實習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3 月 2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府授衛企字第1040003091號函
法規體系: 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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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各大專院校學生了解社區及基層醫療品質對於貫徹衛生政策之重要性,充實其醫療衛生實務經驗,提供完整之醫護教育訓練,特訂定本規定。

二、實習單位:本局暨本縣十二個鄉(鎮、市)衛生所。

三、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局。

四、實習規範:

㈠實習對象:各大專院校學生。

㈡實習名額:各實習單位同一時段以接受二至四名學生實習申請為原則。

㈢申請實習規定:

⒈登記方式:由各大專院校於實習期程前半個月行文併檢附相關計畫書至本局受理審核,俟審核通過後,實習單位與校方於實習前完成簽訂實習契約書,並與實習單位聯繫實習相關事宜。

⒉繳費方式:校方應於各時段實習開始後一週內,以現金方式至本局繳清全部費用。

⒊實習單位管理:

⑴學生至各單位實習,由該單位指導管理及監督、考核,學生實習期滿時,由實習單位依薦送學校檢附之評分表,評定其實習成績送交申請學校以為考評依據。

⑵學生之實習項目及進度,由實習單位依據申請實習計畫書之內容,參酌安排實習課程,薦送之學校不得提出異議。

⑶學生於實習期間應態度謙恭有禮、注意服裝儀容之整潔,並遵守實習單位各項規定及做好差勤管理,不得有遲到早退,怠忽職守之情事;如因故必須請假者,應經實習單位主管批准。請假逾實習期程三分之ㄧ,或無故未到勤累計達二天者,將隨時終止其實習資格,不予評核。

⑷薦送實習學生之大專院校聯絡人員,應隨時與實習單位保持聯繫,並不定期安排導師赴實習單位輔導學生校外實習活動事宜。

⑸學生實習期間之住宿、膳食、疾病治療、安全維護或其他生活必須事項均由學生自理。

⑹學生實習應維護單位場地清潔,並於使用後恢復原狀。

⑺學生實習結束前三日內,每人須提出內容在一千字以上之實習報告一份供實習單位參考,以利策進實習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