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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4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衛醫字第1020009688號 函
法規體系: 衛生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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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經濟弱勢者排除就醫障礙,以維護弱勢族群健康,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設籍於本縣且符合下列資格者就醫,得向本府申請補助:

㈠持有村里長清寒證明。

㈡持有中低收入戶證明。

㈢持有低收入戶證明。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㈠健保欠費:因無力繳納健保費而遭暫行拒絕給付者,協助繳納健保欠費之金額。

㈡健保部分負擔:係指健保在保者就醫時,由醫療院所代為收取健保給付範圍之自付費用(包含門診、急診及住院)。

㈢住院膳食費:住院期間健保不給付之膳食費用。

㈣救護車費用:病患因緊急狀況就醫、院間轉診或強制就醫時之救護車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㈤偏遠地區交通費:限無法使用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時,就醫轉診或返家搭乘計程車之交通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偏遠地區參照行政院衛生署照護處界定範圍為大同鄉、南澳鄉,但以不重複請領山地離島就醫交通補助為限。)

㈥掛號費:健保不給付之門診、急診及住院掛號費用。

㈦其他醫療自付費用:係指健保不在保者就醫時,醫療院所依健保支付標準所收取之費用(診察費、藥劑費、注射技術費、檢驗費、X光檢查、電腦斷層費、藥事服務費、護理費、開刀費等),但特殊用藥、特殊耗材、自費醫(藥)材、輔助器具等不予補助。

前項各款補助金額合計每人每年最高新臺幣三萬元。

補助對象若符合縣(市)醫療補助辦法第二條依法受補助者,不予補助。

四、補助案件之申請程序:申請人應於發生醫療行為之當年度,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以下資料,向本府衛生局提出申請(或由醫院、鄉鎮市公所、衛生所、診所代為轉送申請書):

㈠身分證明影本、居留證或護照影本。

㈡相關證明文件(如村里長開立清寒證明、低收、中低收入戶證明)。

五、案件審核程序:

㈠就醫相關費用部分(健保部分負擔、住院膳食費、掛號費、其他醫療自付費用):

⒈醫療院所開具之領據及醫療費用明細或收據正本經衛生局審核無誤後,撥款至申請人帳戶。

⒉若由醫療院所代墊,應檢附醫療院所開具之領據及醫療費用明細或收據正本,經本府衛生局審核無誤後,撥款至代墊醫療院所。醫療院所可採預支現金代墊費用,按月向本府衛生局辦理核銷。

㈡健保欠費部分,由衛生局向中央健康保險局確認申請人是否有健保欠費及健保欠費之金額後,以保險費收據進行核銷。

㈢交通費部分(救護車費用、偏遠地區交通費),申請人繳交交通費收據核銷後撥款;或請救護車公司或計程車提供收據核銷後撥款至其公司或車行。(以上皆需檢附急診醫師開立之需緊急就醫證明、院間轉診證明或強制就醫證明)